过去为什么把
宪法搞一个学科,行政法搞一个学科,是因为我们的思想还不够解放,要把它做为一个整体才能很好地理解我们整个国家的政治架构,把
宪法与行政法分家,那我们就是傻到家了!现在我们搞行政法,实际涉及到很多
宪法的问题,我们搞行政诉讼,对行政权的审查所涉及对权力的制约,这不仅是行政法的问题,也是
宪法的问题。所以我们现在把
宪法与行政法联系起来了,我们的公法中心没有
宪法、行政法的区分,我们将来可以合作搞一些东西,所以对于公权力的运作,我们把它做为整个系统进行研究,这对我们是很有意义的。
四、接着讲方法的问题。
一个学科有很多的方法,很难讲哪种方法就是唯一正确的,为讲的一些是公法研究中,在方法经常遇到的一些有争论的问题,我一共讲五个小问题:
一是实然研究与应然研究法联系起来。实然研究是什么,应然研究是什么?有人说
宪法不是一门科学,行政法不是一门科学,整个法都不是科学,科学要说明是什么,而非应该是什么,不可该把价值判断加上去,应该可以试验、可以证明,“应该是什么”又怎么证明呢?它不是科学!所以我们搞的问题都不是搞科学!
实际上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不一样,自然科学主要讲“是什么”的问题,真理是可以检验的嘛,社会科学应该是将两个结合起来,即要解决是什么,也要解决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如果不解决应该是什么的问题,我们的公权力仍然停留在剥夺、军事的水平上,不可能向前发展。但是有一点,就是讲究应然与实然问题,应然问题一定要建立在实然研究的基础上,从实然研究到应然研究不能够跳跃。我们研究
行政诉讼法,讲行政诉讼的范围应该扩大,行政诉讼应该包括抽象行政行为,那你这种研究就是很没有说服力的,你要研究我国行政诉讼理论的范围是什么,这种范围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它有哪些问题解决不了,你要研究外国的行政诉讼,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行政诉讼,这些行政诉讼的范围是什么,它们这些范围还存在什么问题,这些都是实然研究。然后你做比较,然后再得出结果,即行政诉讼应该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即实然研究要为应然研究开路,你的研究才是有说服力的。
你要研究
宪法的监督,就要研究美国的监督模式、法国的监督模式、尼加拉瓜的监督模式,你要把这些监督模式进行研究、进行比较,然后研究这些监督模式的条件、环境,然后研究我们的条件、我们的环境,比较它们之间有什么分别,它们的制度能否移植到我们这里来,移植过来有什么问题,这才是我们所要解决的,如果仅仅是实然研究,那便是介绍性的,价值不会很大,我们做公法研究应该把这两个东西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