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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的使命及研究方法

  
  公权力如何代表政治共同体的意志和意愿,如何代表共产党几千万党员的利益和意志,至少,程序中间要知道候选人的政治主张,知道这种政治主张是否符合人们的意愿,这样人们才会投票。我们是通过代表来协商的,即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能够反映政治共同体的利益和意志,二是怎么把程序进行设计,通过公法确定下来。
  
  再就是公权力如何分配,哪些权力应由国家行使,哪些权力应由社会公权力组织行使呢?例如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或取消,权力归属注册会计师协会,这一权力正由国家转到社会公权力,而律师协会则没有这个权力,必须要通过司法部。为什么?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权力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来行使,而律师则要由司法部控制这一权力,其道理何在呢?所以,我们进行研究不能随意,公权力的配置一定要有其合理性,从社会大趋势来讲,国家公权力应越来越少,社会公权力应越来越大。按马克思的观点是国家要消亡,但公权力不会消亡,我们应探讨哪些公权力应转给社会?为什么要把公权力由国家转给社会,为什么社会公权力比国家公权力就要高明呢?
  
  社会公权力优于国家公权力,应该至少有这样几条:它最接近我们,最能实现开明、公开,最能受到共同体成员的控制和制约。为什么现在世界各国公权力都向社会转移,有许多理由。国际公权力涉及到主权问题,国际组织不能直接对国家、公民发号施令,哪个国家都不能,但没有国际公权力也是不行的,例如,现在臭氧层出现了漏洞,这不是哪一个国家造成的,这需要由国际公权力来干预,再如,恐怖分子等很多问题,没有一个国际公权力是不行的。
  
  开始,我讲我们为什么要有公法,我们有公法就是为了规范和控制公权力,我们为什么又要有公权力呢?就是因为没有公权力我们无法生存和发展,现在人类是个大共同体,地球是个“村子”,整个“村庄”的人受到了许多威胁,过去的主权观念应稍为修正,不是说绝对不能有国际公权力,而是如何规范和控制国际公权力。
  
  这样的话我们的公权力从横向方面看,有社会的、国家的、国际的,在国家内有人大的、法院的、检察院的,纵向有中央的、各省的、市的、县的。现在咱们横纵向都做得不好,横向的只有《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纵向只有《地方组织法》,现在这种公权力的配置,基本上没有法律的规范,是很薄弱的。所以为什么许多部门争权夺利闹得不可开交,就是基本上没有法,例如,去年公安部和民政部关于订门牌的事情,公安部认为这涉及发全问题,当然属于公安部门的权力,民政部认为这历来都是民政部的权力,还拿出条例作证,所以有些地方出现订两块门牌的现象。还比如,劳动部搞了个“劳动十条”,人事部搞了个“人才十条”等等。总之,我们的法律规定得很不明确,公法中关于这一块造成了很多问题。
  
  (三)公权力行使条件、基础、方式、程序
  
  这也是公法一个十分重要的使命,这一使命与前两块不太一样,这一种非常广泛的使命,公权力范围的界定,可以通过宪法、组织法界定,可以管十年、甚至几十年,公权力的分配的一经定下来,至少管两年、三年,一般很少变动,而公权力行使的条件、基础、方式及程序则是经常要做的工作。这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方面,一是程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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