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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同的治理 ——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

  
  
  3.按时完成缴纳集体提留和承包费。完成劳动积累工、义务建勤工。
  
  
  4.未经集体同意,不准在承包地内葬坟、起土、烧砖、建房,买卖和荒芜耕地。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依法成立,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自觉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乙方若不履行责任义务,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田或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甲方若不履行责任义务,对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补偿。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监证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1992年_月_日
  
  
  这份合同由中共万水县委农工部和万水县农业局监制印刷,全县统一,除下面划线的部分和表中内容,其它都是固定条款。合同由乡(系监证机关)、村、组各执一份,农户手中并无合同文本。不过农户对表格中的内容也很清楚。合同涉及的土地系按人头分配,发包方和承包方无需讨价还价,因而更像在一份第三方(县委农工部和县农业局)起草的文书上签字画押。
  
  但是,合同只有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文字,具体数额却没有规定。这要求我们进一步考察这些项目。
  
  我调查的那家农户实际上有8块地(详细情况如表1所示),合同书中所涉及的只是其中的第1、2块。另有4块是向村、 组承包的“责任田”(注:也就是《万水县志》上记载的“劳包田”和“经济田”。农户把这些统称为“责任田”。),这部分承包没有统一格式的合同书,但承包事项在小组会计那里还是有详细的记载;剩下2 块是组内在已纳入规划的庄基地上临时分配的自留地和菜地,不承受任何负担。
  
  
  表1.该农户实际土地承包情形
  
  
  地块 性质 种植作物 面积(亩)
  1 口粮田 小麦 1.55
  2 口粮田 小麦 3.1
  3 责任田 高粱 0.67
  4 责任田 桑树,套种小麦0.5亩 0.79
  5 责任田 烟叶 2.0
  6 责任田 小麦 1.0
  7 自留地 小麦 0.4
  8 菜 地 小麦0.05 菜0.05亩 0.1
  
  
  地块 何时开始耕种 得到方式 负担
  1 1992年夏 分配 农业税、提留款、义务工
  2 1982年秋 分配(已转包他人) 农业税、提留款(因是山地,村民小组内部规定不负担义务工)
  3 1995年春 投标承包 承包费36年/年
  4 1993年冬 承包 桑苗款,首期165元,三年后30元/年
  5 1995年春 承包 承包费30元/亩
  6 1995年夏 承包 承包费115元/亩,1996年变为50元/亩
  7 1992年夏 分配 无
  8 1992年秋 临时分配 无
  
  在这些“负担”中,政府征收的农业税和下达的粮油定购任务和计划任务计算标准明确(注:比如该农户3.1亩山地的常产为每亩100斤,山地税率8.5%,当年小麦计价为0.55元,则应交纳的农业税为100×8.5%×3.1×0.55=14.4925元。),且多年没有大的变化。
  
  提留款包括乡政府统筹费和村委会提留款,一般由村民小组统一收取,乡、村和村民小组间如何分配,该农户并不清楚,小组的会计也语焉不详。该农户1995年负担的提留款为39.43元,1996年的提留款为25.53元; 收据均为统一印制的“金牛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印章为该村民小组“财务专用章”。地块2两年的提留款都是11 元,由转承包者直接交纳,不包括在内。
  
  义务工按口粮田亩数承担。地块2是山地, 村民小组规定不承担义务工,而全由塬地即地块1的1.55亩承担。承担义务工不足罚款, 超出奖励,组内摊平。该农户1992年义务工欠款18.99元,延至1995 年交纳;1995年摊义务工183.6个,实做540个,超出356.4个,合金额91.28元,但这笔奖励据说要等罚款收上来后才能兑现,实际上也不会发到农户手中,最多用来冲抵提留款和其它摊派,或者冲抵别的年份的义务建勤。
  
  其它还有些随机的集资摊派。该农户的收据保存不全,我收集的有:“九四年教育附加款”18.20元,1995年“乡中学建校捐资款”40 元,“乡派出所捐资款”7元;在我1996年8月调查期间,又交纳“村上配电室维修”款3元。收据均为普通“收款收据”, 印章为该村民小组“财务专用章”。
  
  在以上征收中,农业税仍按人民公社时期核定的常产征收,但乡、村、村民小组的提留款尤其是义务工、摊派和承包费的征收标准不一,征收方式多样,征收数额和征收时间非常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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