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同的治理 ——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
赵晓力
【摘要】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和实地调查,分析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经验。作者认为,中国农村承包合同不应仅看做农户与村集体之间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租佃契约,在实践中,合同还成为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治理农民和农村事务的一种新方式;中国法院也并不是在1981年《
经济合同法》通过之后就介入承包合同纠纷的审理和裁判,而是在198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后才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明确纳入受案范围;法院的着眼点并不只是解决纠纷,而是试图通过对合同纠纷的处置,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和加强对农村和农民的治理。
【关键词】合同/承包合同/治理/基层法院
【全文】
一、责任制和承包合同
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经济的变革是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承包责任制的主要方式是农户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承包土地、果园、鱼塘或其它生产资料,在完成国家和集体的税收、统筹提留或承包费等任务后,其余收入归已,俗称“大包干”。这种承包形式逐渐都采取了签订合同的方式(注:关于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契约的运用,参见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中国当代农村的承包合同和历史上的租佃契约的不同,在于它主要不是作为交易工具而存在的。就最普遍的土地承包合同而言,第一,合同发包方是村、组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一般是该组织成员,它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将不可避免地带上它们之间已有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烙印;第二,在一组、一村甚至一乡、一县之内,各农户承包合同条款大致相同,一般由上级或政府制定并采用固定格式,而并非由当事人一一议定;第三,合同受到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土地政策、税费政策的强烈制约。以下以我1996年8月间在陕西实行“三田制”的某县(注:依照惯例,下文实地调查中涉及的地名、人名都作了化名处理。)收集到的一份承包合同为例说明(注:该县土地制度自1978年开始历经变迁。1984年,全县范围内实现“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全是自己的”大包干责任制。1988年实行“三田制”,土地按口粮田、劳包田和经济田三种类型承包。参见《万水县志》,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75页。)。
万水县口粮田、责任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东乡南村经济合作社四组
承包方(乙方)户主孙××承包形式联产承包制
一、家庭现有人口2 劳力1 承包土地人口2
地块 地等 长×宽 面积
名称 (米) (亩)
寺上坡 3 184×7.06 1.95②
山地 3.1
合计 4.65
地块 亩常产 折标亩 总产 类别
名称 (公斤) (亩) (公斤)
寺上坡 127.5 自0.4 197.6 自留地0.4(亩)
承包地4.65(亩)
山地 50 155 其 口粮田 (1.2亩)
合计 352.6中 责任田 (3.4亩)
②包括0.4亩自留地
(其中4.65亩负担农业税、提留款,义务工由塬地1.55亩负担。)
二、承包期限:从1992年8月20日至1997年8月20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承包方提供经营、市场信息,下达经营指导计划,指导经营活动,监督种植计划、粮油订购和纳税任务的完成。
2.按照承包方的生产经营项目,联系提供技术咨询、化肥、农药、贷款等农用物资供应指标。
3.提供生产性服务,统一组织技术培训、机耕、灌溉、植保、机播良种等。
4.按规定基数收取承包地所负担的提留、统筹款和承包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服从发包方的管理和监督,按照集体统一规划要求进行生产性经营。
2.按时完成国家税金和国家粮油定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