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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前行政法学研究梗概


白鹏飞,《行政法总论》,导言部分。

美浓部达吉,《行政法撮要》,程邻芳、陈思谦译,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译者序部分。

参见美浓部达吉,《行政法总论》,黄屈译,上海民智书局1933年版。

例如,参见清水澄,《行政法各论》,金泯澜译,商务印书馆1908年版;清水澄、松本顺吉,《行政法》,曹履贞编辑,湖北法政出版社1905年版。

范扬,《行政法总论》,序言部分。

赵琛,《行政法总论》,第8-9页。因该书系自右至左竖排,故有“左之缺点”一说。

“法律实含有非意识的旧元素与意识的新元素,此两种元素,乃常居互相争雄之状态中,社会之改进,即基于此种新元素之滋长发达。行政法规既为国家行政之规范,一方固应使该项法规适合国情,期切实用;一方亦应不忘以新的意识,融铸为法规之新元素,以作推进政治之先导,是在政府当局与治斯学者共负之责任三。”管欧,《行政法各论》,自序部分。

例如,参见张映南,《行政法总论》,第11页;管欧,《行政法各论》,第3页;陈汝德:《读〈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载于铃木义男,《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陈汝德译,国立北平大学法商学院1937年版。

参见赵琛,《行政法各论》。

白鹏飞,《行政法总论》,第2-3页。

范扬,《行政法总论》,第34页。

赵琛,《行政法各论》,弁言部分;

管欧,《行政法各论》,自序部分。

例如,参见清水澄,《行政法总论》,金泯澜译,商务印书馆1907年版; 美浓部达吉,《行政法总论》;清水澄、松本顺吉,《行政法》,曹履贞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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