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与制度移植相比,思想和理念之接受更具便捷性。在中国行政法学者的早期著述与其所处时代的行政法制度之间,不能草率地划上等号。
【注释】 有学者言,这一时间约为清末戊戌变法之时。参见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页。由于史料文献阙如,我们无法就此作出确切考证。但一则一门学科的兴起,无论如何,都应以一批著述和研究群体为标志,二则戊戌变法时期国人关注的中心在于是否变法、如何变法,似乎尚未就行政法学展开独立的系统研究,因而,我们把这一时间定位于本世纪初期。
详见皮纯协主编,《行政法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315-317页。
“当时所谓士大夫受中、日战败之刺激,由反对李鸿章议和误国运动,一变而为维新自强运动,而其主张之目标,乃在‘变法’。所谓‘变法’,仅为一种方法,企图求由变法而自强而御侮而救亡,……”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4页。
参见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上、下),载于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马作武著,《清末法制变革思潮》,兰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赵琛,《行政法各论》,上海法学编译社1932年版,弁言部分。
范扬,《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序言部分。
例如,参见白鹏飞,《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钟赓言,《行政法总论》,朝阳大学法律科讲义1922年版;赵琛,《行政法总论》,上海法学编译社1931年版;张映南,《行政法总论》,中华印书局1935年版;范扬,《行政法总论》。
例如,参见赵琛,《行政法各论》;白鹏飞,《行政法大纲》(下卷)(即各论),好望书局1934年版;徐仲白,《行政法各论讲义》,北平中国大学讲义1935年版;管欧,《行政法各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徐仲白,《行政法各论讲义》,第1页。
皮纯协主编,《行政法学》,第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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