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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前行政法学研究梗概

  4.基本接受西方步入福利国家以后的行政法理论。一方面,中国学者接受西方行政法理论之际,恰是西方已经普遍开始转向福利国家的时期;另一方面,中国近现代化运动的生长点并没有深厚的个人主义本土积累。因此,学者较为轻易地认同渗透浓郁的社会连带思想的行政法理念。白鹏飞称:“现代的国家。不仅依司法及警察以维持社会之安宁为已足。必更进一步。而以开发社会之文化。增进国民之福利。为一种重要的任务。是为国家文化之目的。国家为达此种目的计。或自为大企业者。而经营不适于私人自由经营之各种生产事业。或保护奖励民间之事业。及课人民以各种负担。而策此等事业之遂行。”[20]范扬也如此评价西方法治主义:“此法治主义之思想,以尊重个人之权利自由为生命,本为十九世纪文明之产物,在今日社会国或文化国时代,以谋社会全体之利益为前提,关于个人主义之思想,已生重大之变革。第一,现代国家,其使命已不专在个人权利自由之保护,及权力行为之限制,而以开发社会文化,增进人民福利,为最重要之任务。其次,现代国家为顾全社会利益之计,对于个人之权利,已加以若干之限制,非复如旧时之自然法说,视个人权利为绝对不可侵矣。惟在今日,凡国家行为,应受法规拘束,个人权利,仍须尊重之一点,依然保持同一方针。”[21]
  
  不仅学者的直接论述表明其立场,而且诸如对适当自由裁量的认可、对公民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肯定等等,都是这种立场在具体行政法问题上的反映。
  
  5.行政组织和各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占据相当重要地位。当时,多数行政法总论的著书中,行政组织内容往往占据相当的比例。例如,在白鹏飞、赵琛和范扬各自的《行政法总论》中,与其他同一层面的组成部分相比,“行政组织”部分的篇幅是最多的。另外,学者也非常注重具体的部门行政法之研究,认为“各论”部分是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建构方面不可或缺的。通过赵琛和管欧的话,可以想见学者的心情:“顾国内关于此项书籍,尚鲜出版,而学术界对于此项书籍之需要则甚殷,余又何敢藏拙不与学者商榷耶。”[22]“关于行政法之著述坊间经售者颇少,而行政法各论尤不多观。”[23]
  
  比照当时翻译过来的日本行政法学著书,[24]可以明显发现中国学者的承袭印记。不过,中国行政的近现代化转型是以行政组织的重构为开端的,而这种重构又主要建基于来自西方尤其是日本的行政法学理论。所以,重点介绍为国人所不熟知的行政组织以及相关的各部门法律,似乎当然地成为学者的责任。范扬在说明行政法学与行政学或政策学确有区别之后也认为,由于行政组织庞大复杂,为方便读者明了整个系统,不得不给予较大篇幅。[25]也许,作为后人来看,这种研究视点并非毫无继承的价值。因为,虽然行政法是法律一分支,但以法律的自治为名完全摈弃对法律以外因素的考虑,亦会落入形式主义法学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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