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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前行政法学研究梗概

  
  2.以行政权侵害人民之自由及财产时。必须有法规之根据。
  
  3.行政权非有法规之根据。则不得对于特定人免除其法规所命令之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特权。  
  
  4.即法规许行政以自由裁量。
  
  (见第4-7页,序号系笔者所加)
  
  第一章 基本观念及基本规律
  
  (包括行政权;行政法;公法关系;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之无效及撤销;行政上之强制执行;行政上之损害赔偿及损失补偿)
  
  第二章 行政组织
  
  (包括国家行政组织通论;现行官制之梗概;官吏法;公共团体总论;现行地方自治制度之梗概;各种之公共合作及建设物法人)
  
  第三章 行政上之争讼
  
  1.行政权作用不得抵触法规。
  
  2.若无法规根据,行政权不得命人民以义务,侵害其权利。
  
  3.若非有法规之根据,不得对某特定人免除法规所命令之义务,为某特定人设定权利。
  
  4.法规任行政权自由裁量时,其裁量权于其限度上及于其内容上亦须服从法规之限制。
  
  (见第14-17页,序号亦系笔者所加)
  
  2.初步探讨行政法学方法论问题,重视“以理说法”。行政法学研究方法论问题始终因行政法学的存在而存在,学科起步伊始,更是难免一番讨论,尤其在如何区分与行政法学相近学科方面,因为学科的独立必需研究对象和方法的独立。范扬曾言:“行政法学为法学之一分科,当以就法律的现象及以法学的方法组织而成立者,较为合于理想。著者于方法论一端,不敢谓有深造,但平时亦颇注意,尤其近时发达之纯粹法学学说,觉其颇有可采之处。惟为便利读者了解起见,关于法制原理,不得不加说明,立法上未完备之处,亦不得不略抒所见,所以完全采取此种见地,亦觉以为未可。但行政法学与行政学或政策学,究有分际,彼此不容侵袭;应属行政学详细讨论之点,则著者不得不认为非法学的问题,而勉力避之矣。”[15]细分析之,这段论述有两层意思:其一,就学科间分野而言,旨在排除行政学或政策学对行政法学的干扰,确定行政法学研究之适当对象;其二,偏向于从纯粹法学立场考察现行的法律制度,而不过多地以超验的价值判断来评论法律。其实,中国行政的近现代化实际上是移植西方的法治行政原理,行政法的创制自然始终追随被学者袭用过来的西方行政法理论。因此,尽管范扬强调纯粹法学方法,但从其著书内容看,依然像其他行政法学者一样,无法避免用渗透西方一定法治价值观的理论来解说法律现象,建树学科体系与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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