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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前行政法学研究梗概

  
  正是因为在一个动荡不宁的时局下,一些学者力图用主要转借于日本的西方行政法理念来诠释或规范中国近现代行政法的创制,使得由此构筑而成的行政法学呈现以下特征:
  
  1.研究的领域和体系基本定型,但实为日本行政法学的摹本。从20-30年代出版的有关著书来看,当时行政法学研究领域和体系已经基本成型。首先,整体上由总论和各论两部组成。其次,总论包括行政法基本理念和原则(涉及行政法地位、渊源、与其他法的关系、公法关系等);行政组织(涉及中央与地方行政组织、官吏法、公法人、自治行政等);行政行为(亦称行政作用,涉及行政命令、行政处分、行政契约等);行政救济(涉及诉愿、行政诉讼、行政损害赔偿等)。[7]再次,各论包括警察行政、保育行政、财政行政、外交行政、军事行政、法政行政等等,[8]其中警察行政的涵义相当广泛,指“直接固社会公共利益,基于一般统治权,限制个人行为的自然自由之权力作用”。[9]
  
  然而,这些研究领域的基本组成多系日本行政法学的移植。1927年,被后人誉为“中国现代行政法学家和教育家”的白鹏飞[10]在《行政法总论》中坦言:“然以吾国现行法令之粗杂与不备,吾人即欲勉力建一贯的主义于其上,亦势理之所不能。从是,则惟有罗列诸家之说,及并代诸闻国之法制,以为我成法写实对照之一助。……是编出自吾师美浓部博士多年之指导。”[11]美浓部达吉是当时执教于日本法政大学的行政法学泰斗之一,“吾国法界人士负笈东瀛者,多出其门”。[12]对照白鹏飞一书和美浓部早期著作《行政法总论》[13],可以发现诸多完全雷同之处。在此,以两书体系和其中对“行政权界限”的解说为例,列表示之。而行政法各论构造也多存在接近与相似的地方。[14]
  
  白鹏飞《行政法总论》
  
  美浓部达吉《行政法总论》
  
  体系
  
  对“行政权界限”的说明
  
  体系
  
  对“行政权界限”的说明
  
  
  第一章 行政法之基础观念及基础规律
  
  (包括行政权;行政法;公法关系;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之无效;行政行为之取消;行政上之强制行为;行政上之损害赔偿及损失赔偿)
  
  
  第二章 行政组织
  
  (包括概论;现行官制之梗概;官吏法;公法人;行政上之争讼)
  
  1.行政权之作用不得与法规相抵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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