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相关的一个问题可能是,关注并强调地方性知识是否会导致知识的封闭?我认为不会。我认为自己是很关心地方性知识的,甚至对许多细节都非常关注,试图开掘出其中的理论意义。但是,我并不认为这就使自己封闭起来了。坦白地说,仅仅就我在书中引证的中外书目而言,不仅是法学,而且包括其他学科,都表明对地方性知识的关注并不必然导致思想的封闭或知识的老化。而且,我在该书中也多次强调,由于法学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因此思想的开放不仅应当理解为对外国的、被标记为法学的知识保持敏感和开放,而且应当对自身和周围其他普通人的知识和经验保持敏感和开放,此外,还要对其他一切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成果保持敏感和开放。如果仅仅关注自己喜欢的那个学科(甚至专业内)的某个或某几个外国学者写了什么,提出了什么观点,就自以为获得了真传,而对其他普通人的知识,对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都抱一种抵制或者“于我如浮云”的态度,这不可能是开放的态度,不是学者的风范,而很可能是一种卫道士的态度。
即使是从逻辑上看,确立地方性知识的合法性也不是要确立且也不会导致地方性知识的霸权。因为,基于我个人的经验,如果你想关注地方性知识,你也只有在开放中才有可能理解、感受、发现甚至是看到地方性知识。理解知识的地方性是以并且必须以理解更多的其他知识(同样是地方性知识)为前提的。一个人在一个地方待久了,不注意吸收他人的视角,他会发现周围成天不过如此,似乎只有“外面的世界很精彩”。但是如果你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不断通过了解他人和其他学科的视角和知识来改变、充实自己的参照系,你就会发现周围平淡无奇的世界或生活中其实一样充满了活力和绚丽,有许多有趣的问题,你的心将重新变得敏感而年轻,“这一个心跳的日子终于来临”(何其芳诗句);你会感到——还是我昔日的诗——“一切都是熟悉的,一切又都是初次相逢;一切都理解过了,一切又都在重新理解之中”。如果说句太实在乃至失去学术品位的话,那就是,只有看到了别人,才能理解自己。说句有点拗口的、因此有可能提升自己学术品位的话,那就是,地方性是在各种地方性知识相互关联中体现出来的知识的品质之一。
三
有不少人因为我用了“本土资源”一词,就将我同法治本土化联系在一起。这是一种望文生义的阅读,一种基于“本土”的误解。其实,细心的读者应当注意到,我从来没讲过法治的本土化。只是在该书收集的一篇文章中,我谈到法学研究的本土化,主要因为当时学界正在就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问题进行讨论,我的文章自然也必须围绕主题。但是,我确实主张法学研究要本土化,即像我这样留洋回来的中国学者一定要(但并不是只能)研究中国问题,且要有自己的眼光,追求(能不能得到则是另一回事)自己的发现;不能如同毛泽东同志批评过的那种留学生,“从欧美日本回来,只知生吞活剥地谈外国。他们起了留声机的作用,忘记了自己认识新鲜事物和创造新鲜事务的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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