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末日的交待——《送法下乡》自序
朱苏力
【全文】
一
1996年我出版了第一本论文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法学界引出了一些动静。除了不少赞扬之外,也有不少怀疑和批评。对于所有这些赞扬和批评,我都真心地表示感谢;即使是有些人说话很重,甚至有点决心要意气用事或“上纲上线”的意味。说句很俗的话,批你也算是看得起你了:至少你的观点、论证让他/她感到有点激动,感到不吐不快,非要同你干上一架不可。而这些辩论会迫使我审视一下自己是否有什么错误、缺陷,至少也可以了解别人是怎样看这些问题的,是从什么角度、基于什么假定看这些问题的,这些实际上都对自己是一种鞭策;尽管我对自己的观点至今还死不悔改。也许唯一不能原谅的只是极个别人自己承认连书什么样都没见过,仅仅听说了这个书名就开始横溢(横行?)他的才华了,这种学风和文风是任何学界不应容忍的。
但是,我多少也还有些失望,我觉得很多批评甚至包括某些赞扬都基于一些大而化之的误解,并且往往都只关注诸如像“本土资源”这样的词。在这个过程中,我也被贴上了不少标签,“保守主义”,“后现代主义”,“法治本土化”,甚至被称为“危险思潮”等等。一些学者认为我是主张依据中国的传统文化来重建中国法治;在他/她们看来,中国文化本身不存在任何现代法治的基础,因此我的说法只是一种美梦;也有学者认为我是主张拒绝吸收外国法治和法学经验,认为我强调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有可能走向封闭。这种误解也许是注定的,因为即使“全新的历史创举都要遭到被误解的命运,即只要这种创举与旧的、甚至已经死亡的社会生活形式可能有某些相似之处,它就会被误认为是那些社会生活形式的对应物”;[1] 更何况我的并非全新也并非历史创举的观点呢?
然而,我还是想在此可以对这些问题说明一下,也算是对朋友们的一个交待,甚至是一种尊重,因为“有来无往非礼也”。但为了避免人们说:“你改口了”。我还是引证原书上的一些文字,括号内是原书页码:
关于本土资源是否等于传统以及当代中国社会中有无现代法治的基础:
“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