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到宪政——兼论司法的使命
张千帆
【全文】
所谓“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
宪法的轨道并受
宪法的制约。当今绝大多数现代国家都有一部被称为“
宪法”的文件,但到目前真正实行宪政的国家为数很少,而其中又有少数宪政国家(如英国)并没有成文
宪法。这表明成文
宪法只是一个国家宪政历程的起点,而远不是终点。它并不是宪政的充分条件,有时甚至不是必要条件。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就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认真对待法律,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规则,社会就实现了法治;认真对待
宪法,把
宪法真正作为“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
和法治一样,宪政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或更广泛地说,司法性质的国家机构。正因如此,司法机构对于国家宪政的实现责无旁贷。
这个道理是如此简单,以至其论证不需要任何高深的理论。设想在普通的法律领域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规定了民法,而没有设立专门处理民法争议的法院,或者只是规定了
刑法,而没有设立从事刑事诉讼的法院,这些写在纸上的有关法律规定能获得有效实施吗?显然不能。如果没有解释民法条款的中立权威机构,当事人必然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解释”法律,那样冲突的利益将导致种种不同的解释,民法也就不成为“法”了;如果没有中立的法院审理刑事诉讼,那么官员就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喜怒惩罚犯罪嫌疑人,那样
刑法也就如同不存在。既然如此,为什么认为
宪法可以没有法院就能自动实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