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后能否再申请撤销,法院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后能否再申请撤销,法院如何处理?


孙瑞玺 张洪海


【关键词】裁定不予执行;申请撤销;受理;处理;规定
【全文】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明确约定仲裁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后双方发生争议,仲裁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甲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乙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作为被申请人的乙公司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甲公司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乙公司又向乙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是应受理该申请,以及受理后如何处理,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申请,受理后裁定驳回乙公司的申请。理由是,《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没有规定其他条件。当事人的申请只要符合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此其一。其二,《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两种申请受理的顺序,即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不能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对申请受理后,直接驳回申请。理由是,根据《仲裁法》第63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司法审查的范围既包括实体、法律审查,也包括程序审查。《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主要是程序方面的审查,不包括实体和法律方面的审查。既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已包括了对程序方面的审查,因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与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同,即裁定驳回乙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