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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下)

  
  农村司法所依赖于法律服务所才能生存,这种困境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困境在基层政权中的体现。在基层社会,管理的中央集权向地方移转或回归现象较为明显,所谓“县官不如现管”。中央系统是条条管理,地方系统是块块管理。条条管职能——通过发放文件或制定政策,块块管财政——通过发放金钱或控制财务。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司法部只给政策和任务,却无权调配地方财政的支持,司法所作为司法局的分支,而不是乡镇地方政权机关,能否获得地方政权(乡镇和村政府)的支持,完全取决于司法助理员/所长个人的交流能力和当地领导的开明程度。司法所常常只有职能而没有财政支持,这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法理顺体制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基层各方抱怨最多的问题。如果司法部无力解决这个问题,那么用一纸空文发布命令是难以通行的。在上海这样的发达地区,由于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中央的政策虽然一变再变,也可以很快得到落实;而在那些地方财政难以支持中央政策的地区,强制推行中央某一方面的政策就捉襟见肘,首尾不能相顾。 
  
  基层法律服务所从自发出现到政府强制推广再到政策抑制、萎缩、直到衰亡的教训表明,政府以行政行为直接干预社会生活,可能导致政策不稳、规范不确定,特别是在缺乏权威性法律依据而不能获得相关各方支持时(比如法律服务所在实践中难免与国家陆续出台的有关机构、人事、收费、税管、整顿法律服务秩序等改革措施相冲突),往往导致一些自然生长的事物由于被迫不断调整生存方式而折腾至死。 目前随着行政法规范的完备,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授予法律服务工作者就业资格的权力也受到挑战。那么,对于那些律师不愿落脚的农村地区,如何通过中央一级的交涉和协调,而使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个虽然层次较低却成为农民别无选择的法律服务群体,得以获得合法地位,这成为他们与地方政府交涉并获得支持的根据。 
  
  3、法律向熟人社会的缓慢渗透与权威资源的衰落和分化 
  
  法律是陌生人世界的产物。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和律师职业发展的层次,都依赖于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流动的现代社会转型的程度。司法专业化既是这个过程的结果,又反过来成为推动这个过程的原因。 
  
  在实证调查中,我们注意到,定位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在日益受到重视,并且在C县我们看到调解委员会作用的增强与当地法律服务所作用的衰退形成对比(不过如果由此得出结论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却为时太早)。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社会自治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如果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够真正成为缓解社会冲突、分解司法乃至整个政府压力的中立性解纷机构,那么,人民调解的作用日益增加、诉诸法院的纠纷相应减少,可能使法律服务所的存在价值由于市场内需的萎缩而自然衰败。这应当是一个理想的衰退模式。然而,我所看到的事实却打碎了这样的美梦。我们看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的骤然繁荣与法律服务所的陡然衰败一样,都是政府操纵的直接结果。我们看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律服务所同样是在基层政府的司法所的管理或者控制之下、共生共荣、一牌多挂,同样是随着一个文件而兴、再随着另一个文件而亡。特别是联系到强化人民调解(以及法院调解)之政策出台的特定政治背景和目的,我们对于当事人权利保护进程的回落和传统调解机理的复辟心存余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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