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下)

  二、理论分析 
  
  作为回答和讨论上述问题的前提,亦即当我们考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生存价值、生存状态、发展前景问题时,当我们思考中国广大的基层百姓应当和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法律帮助及纠纷解决途径时,我们必须至少观照中国的三大背景: 
  
  1、多元社会对单一结构模式的冲击 
  
  中国地域辽阔,人口和民族众多,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城市与乡村之间、东部与西部之间、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异之大,超过了作为我们改革样板的任何国家。这样一个差异重重的多元社会,对于纠纷机制、司法层次、法律服务多样性的要求更为迫切。  
  
  然而,我国从意识形态到控制机制、从政府组织形式到司法审级制度、从宏观政策立法到微观改革方案,都采取了单一制的模式。这种“一元化”的供给与多元化的需求之间的剧烈冲突同样反映在法律服务所的发展历程之中。如果说法律服务所的自发产生体现了社会的自然需求,那么在仅仅十几年期间,法律服务所由于中央文件而强制推广、调整、再到限制、直至取缔,这些波动性如此之大、影响面如此之广的统一的中央决策,究竟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现实需求的真切了解,又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在我们看到的资料中,并没有见到充分的实证根据和理论论证。 
  
  相比之下,在那些被我们在各种改革中引为权威性依据的现代西方国家,不仅没有面临我国这样大的地区性差异,而且象美国、德国、前苏联等这些国家,都基于联邦制而缓解了由于地区性差异而产生的强烈冲突。在诉讼代理和法律服务制度方面,英美国家出庭律师与小律师之划分、德国实行的不同审级对于代理律师等级要求的差异,以及许多国家的小额诉讼或限权法院,都是基于基层社会的需求而设置的低层次或非专业化的机制。我国由于在基层法院采取了与中级、高级、乃至最高法院完全相同的诉讼程序制度, 基层法院在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方面对专业化的要求都大大有别于一般管辖权法院(美国)。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对于司法统一的要求,加之简单社会形态下形成的单一化程序设计,都需要有某种机制来缓冲多元需求与机制单一的冲突。无论过去的非专业化还是现在追求的专业化,实际上都没有脱离单一的思路和模式,“简单”是一种原始和粗糙意义上的简单,“复杂”则是一种混沌和零乱意义上的复杂。由于程序制度的设计没有按照程序多样性和价值多元的意识有意/自觉地为不同案件留下可选择的空间,因此程序在具体运作中只能根据“实事求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思路,自发地形成一些没有确定规则和适用标准的、看似多样化实为各行其是的程序。如此以来,“简单”的程序并没有简单到当事人可以不用请代理人而亲自诉讼,比如在目前的基层法院,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混合适用,二者之间并没有截断的界线和标准,当事人也没有选择权和对不同程序结果的预测能力,特别是在以司法专业化为目标的民事司法改革以来,法官即使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也是按照专业化的目标和意识来运作的,比如开庭规则、审前证据交换及证据时效制度,都使当事人亲自诉讼和对法院的信赖成为不再可能。当基层社会的经济、文化、法律服务层次都没有达到司法专业化目标的相应要求时,法律工作者的意义在于,相对于基层百姓而言,他们多了一些专业知识和在法的空间内实现沟通的能力;而相对于生活在城市里的以司法专业化为依托的律师而言,他们的服务则少了许多成本。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