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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下)

  1.4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革和演进过程中,的确已经出现了一些替代性法律服务机制,比如法律援助和义务工作者(简称义工)。 
  
  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替代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理由在于,法律援助只是针对社会的特殊群体而设置的司法救济制度,其受益主体范围太小、所适用的事项范围太窄。因此,一方面,法律援助在解决低收入群体的法律服务方面范围极其有限;另一方面,在解决那些并非完全支付能力而是基于案件本身的成本收益相适应之考虑和案件性质而不愿意选择律师服务的案件方面,法律援助就完全不适用了,对于后一类案件,可能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而得到部分缓解,但对于大量的文盲或不善于与人沟通因而需要借助一定(但不必充分)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他们身边可以借力的有见识的熟人,将是最适当、最值得信赖的人。 
  
  特别重要的是,在提倡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服务所的替代物时,我们必须考虑到法律援助作为政府支付的无偿服务,在公务员和法官只能拿到六成工资的的农村地区,无异于水中月、镜中花。我们在调查中看到,由于中央政策要求的压力和地方政府资金投入的匮乏,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伊始,就出现了一种现应当引起理想主义者充分警觉的现象——法律援助机构成为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抢生意的新的市场竞争者。比如某地残疾人协会每年从国家拨给残协的部分资金中专门拨出几万元,聘请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在涉及残疾人的纠纷中,由法律顾问应残协的要求免费代理残疾人诉讼。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后,要求残协将这笔款项拨给法律援助中心,在涉及残疾人诉讼时,法律援助中心再将这些案件作为各律师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援助任务分派给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同时由于地方政府无力按照中央要求的定额配备全职援助律师,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只能将仍在自己统辖之下的国营律师所的律师作为法律援助中心的兼职律师,兼职律师自己的生存压力意味着他们必须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然而,基于他们的政府官员身份和“法律援助”者的光环,他们在熟人社会和官本位社会的竞争能力可想而知,而他们究竟有多少时间和精力真正用于法律援助也不得而知了。 
  
  义工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替代品,但社工服务的范围也是有限的,主要限定在吸毒的、青少年犯罪的、社区矫治的,与目前法律服务所承担的任务是有区别的,只有其中的法律社工可能与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能相同或相似,但重新招募的法律社工一般都十分年龄,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社会经验是否一定超过现有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没有充分调查之前,笔者不敢大胆质疑;但义工的基本设计是提供咨询,包括法律咨询,能否代理诉讼尚未明确。尽管如此,在法律院校密集和法律志愿者资源丰富的城市和发达地区,义工作为法律援助的一种途径,的确是一种有益于社会也有益于义工自身的理想选择。然而,在公有制社会、个人财富的积累尚未达到可以使一部分人不以生计为迫而去追逐理想人数量极其有限的背景下,义工的数量能否满足或补充目前由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的这部分需求?但无论如何,充分调动离退人员的公益心,填补这一空间并非完全没有可能;然而,在广大农村地区,义工的资源从哪里去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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