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例外规定研究
王轶
【摘要】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利益冲突的协调策略,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激烈冲突中,作出了艰难的取舍。如何通过对于该制度适用范围的妥当规定,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荡,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心。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例外规定,就是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关键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适用范围 例外规定 回复请求权
【全文】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这一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概念的界定,在一般意义上并无不妥之处,但考虑到,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上,都已承认了不移转占有即可取得动产权利的动产抵押制度,而对动产抵押权得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基本没有异议。这就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传统概念<包括构成要件>提出了挑战,面对来自生活实践的挑战,理应适时调整)。近现代民法上,由于该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方面的巨大功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普遍确认了这一制度。该制度的确认,在民法上确立了一项裁判规范。这一裁判规范所内含的对于权利归属的协调策略,以牺牲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为代价,换取了交易安全。从而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激烈冲突中,作出了艰难的取舍。从该制度实现立法化的第一天起,如何通过对于该制度适用范围的妥当规定,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荡,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心。作为兼顾措施之一,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大多设有相关动产例外不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本文拟结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例外规定予以研讨,以求为我国的物权立法提供一孔之见。
一、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
通过例外规定限缩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与通过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规定,限制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一种情形,并不包含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的规范目的内。例外规定的存在,是基于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不同的法律价值、社会目标考量,设置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的特别规范,以缓和、修正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过度适用的弊端。后一种情形,本身就包含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的规范目的内,通过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条件的一般要求,就可以实现限缩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目的。就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与被出卖人等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不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36·交易安全,就属于后一种情形。本文仅讨论前一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