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的制约机制。这是从更为积极、主动的角度为债权人利益设置的保护措施。主要有股份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债务和解制度、公司重整制度,这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1.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法、德、日等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即公司债券持有人可通过信托合同,指定受托人,保护其在公司的日常权益。债券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有权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共同讨论与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有权查阅公司帐目,并可以被授与对公司有关管理事务方面的表决权。这对于防止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财产状况恶化而影响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具有积极的作用。
2.债务和解制度。即当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时,公司债权人可以用协议方式与公司达成和解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债权人除可以要求公司就其应清偿债务设定担保,保证自己在公司的权益之外,债权人还可以参加公司管理,监督公司的经营与资产管理,直到公司破产原因消灭为止。这项制度使公司债权人既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又拥有协助公司扭亏为盈的权限,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了双保险。
3.公司重整制度。是指当股份公司的财产状况恶化,出现破产原因时,公司债权人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可以与公司董事、持公司股份一定比例的股东一样,具有申请公司重整的资格。公司重整,应由重整人拟订重整计划,提交关系人会议进行审议表决,并于表决及认可后由重整人据以执行重整工作。关系人会议由重整债权人和股东组成,重整计划经法院认可后拘束公司及全部关系人。通过落实重整计划,使公司摆脱财产恶化状态,恢复正常经营和清偿能力,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以上三项制度是真正能够积极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因此,我国公司立法也应该借鉴这些制度,使其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董事的责任制度。近年来随着董事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出现了一些加重董事责任的新规定。依照这些国家的
公司法,如果董事由于缺乏应有的谨慎注意而使第三人,特别是使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董事须承担特定的责任。如德国公司法规定,凡董事会由于严重地违反法定的谨慎注意的义务,使公司的债权人受到损失而后者又不能从公司获得赔偿时,董事应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国商事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个人以及其他董事须连带就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经营中的过失对公司及第三人负责。如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商事法院得判令公司的董事长、全体董事或某些相关董事承担公司债务的全部或一部分,除非这些董事能证明他们在经营公司的业务上已做到了领取工资的受任人所应有的谨慎注意;董事也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或股东大会关于限制公司债权人诉权的规定来对抗公司的债权人,其目的都在于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三、公司清算结束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公司清算结束阶段的债权人保护是
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适用最普遍的一种制度,它主要体现在公司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各种原因引起公司终止而导致清算程序时债权人享有的一系列特别权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