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起人责任制度
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和努力,发起人要实施发起行为,并要承担较重的责任,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发起人所享有的优于其他股东的权利,如取得优先股、获得相应报酬、公司解散时优先分得财产以及取得其他特别利益等。但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发起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较重的义务和责任,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规定。如日本商法典公司篇第193 条规定发起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发起人延误其设立公司的任务, 该发起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2)发起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 该发起人对第三者也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 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 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97条。)。所有这些规定的目的都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六)公司设立时重大事项公开制度
为使公司设立时的基本情况能让有关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债权人知晓,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设立时重大事项公开制度。如法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双重审查,即公司内部的审查与政府机关的审查。我国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载明有关公司、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等重大事项的公司章程,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询、复制和抄录(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47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使公司潜在的或现实的债权人在同公司从事交易前或从事交易活动中,能对公司的基本情况作较全面的了解,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主要体现在
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制度、资本不变制度、股份转让限制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董事责任制度、公司越权行为的处理原则以及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的制约机制如公司重整制度、债务和解制度等具体制度中。
(一)资本维持制度。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因为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即代表公司的实有财产,但在公司营运过程中,其实有财产会由于公司的盈利或亏损而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即使公司成立后未开展活动,也会因事过境迁,财产无形贬损而使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低于其原有的价值,从而使公司无法按资本总额所表示的范围承担财产责任。资本维持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以下制度:(1)禁止公司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2)禁止公司不合理处分其财产,防止公司财产状况恶化;(3 )设立公积金以保持公司财产的正常状态;(4)在特殊情况下, 公司可取得自有股份,即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一定的价格,以公司拥有的资金从股东手中买回本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