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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合同违约研究

  越俎代疱式地为企业法人代签合同虽然逐渐减少,但权力部门干预合同履行的事件却屡有发
  生,以致使“合同签字又画押,不如领导一句活”成为普遍流传的口头禅。行政干预不仅直 接阻碍契约神圣观念的形成,而且直接引起违约后果。
  制度演变过程中的特点之二:国家政策和计划的一刀切式的急剧变动和调整。虽然政策
  的变动和计划的调整在制度演变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但是,这种‘刀切式的急剧变动对
  契约观念的形成和契约的正常运行是极不利的。1984年掀起的党政军民学经商的热风,放松对公司成立资格的审查,使许多冠以“公司”、
  “商行”、
  “中心”的皮包公司在一夜之间挂牌营业。据大连市对1984年下半年到工商部门登记的2600家公司的审查中发现,皮包公司达400家。长春市在对公司的清查中发现,在总数12000多家公司中,皮包公司高达9600多家。由于它们“无场所、无资金、无人员”,经营范围无边无际,与外发生联系的合同只能是一纸空文,大量的无效合同随之产生。据上海市人民法院1984年统计,在受理的总合同纠纷案件中,无效合同占20%以上。1985年的财政紧缩政策的出台,大批基建项目随之下马,使得与之有关的大批合同履行受挫。据深圳市调查,在1985年对基建项目的压缩中,仅18层以上的工程项目就有52项下马,与之有关的几千份合同作废,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难以估计。
  
  制度演变过程中的特点之三:在引入市场机制之先,理论准备和立法准备严重不足。我
  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理论准备严重欠缺的情况下由实践推动进行的。理论准备的不足导致
  立法准备的不足。以法律约束为核心的市场规则没有建立起来。1982年7月实行的《经济合同法》主体规定之欠缺,条文规定之原则,合同种类规定之不足,都深刻地再现了对商品经济理论准备之不足。近几年来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
  
  《经济合同法》就显得更不适应。虽然各类经济合同条例也相继颁布,但由于法出多门,条文间互相矛盾、冲突,呈现出紊乱状态。没有建立起契约法的科学体系。立法准备之不足,共严重后果是实践中的无所适从。许多合同的签订无法遵循或不知遵守何法。法律对契约运行的约束和保护自然也就显得难为共力了。
  
  制度演变过程中的特点之四:暴利机会的广泛存在。暴利机会的获取往往以违法或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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