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因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的比例在逐渐下降
因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在整个违约结构中比例下降的过程,是企业以
合同法为
基础的法律专业知识逐渐掌握的过程,是合同条文规定逐渐明确化和书面化的过程。在利用
契约方式来组织经济活动之初,由于人们对契约知识的缺乏,特别是对
合同法知识的缺乏和
无知,致使大量的经济合同条款不明、期限不清、地点含混,以致引起违约纠纷。随着合同
法知识的广泛传播,签约质量的逐渐提高,履约期限、方式、地点的违约的比例就会自然下 降。
四,违约损害与弥补
违约损害分为违约的直观损害和违约的社会损害。
违约的社会损害,是以契约为形态的市场运行的交易费用的增加,是市场效率和整个社会经济效盆的下降。
违约的道观损害,是给当事一方或双力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或者表现为当事人
财产(包括金钱)的直接损坏或减少,或者表现为当事人预期利盆(包括获盆机会)的失去,更多的则表现为财产直接减少和失去预期利盆的综合形态。
违约的直接受害者——合同当事人,由于各自所处的环境和地位不同,所受损害自然也产生程度不同和性质不同的结果。
对于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合同的不能履行带来的不只是企业本身的损央,而是国家计划的不能执行和落空。这种损失是难以估算的。然而,实践中解纷人员在产品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只补偿直接损失的观念,使得受害方所受损失的弥补只是实际损失的很小一部分。
对于一些刚刚兴办的贸易货栈式新型商业公司,他方违约则甚至可能导致这些企业的经营中断,乃至破产、倒闭。
对于农业承包合同来说,发包方的违约往往会造成承包农户的生活、生命问题,后果不堪设想,也无法挽回。因为承包农民或农卢将全部有限的家产、资金和人力全部集中在承包项目上,倾注了全部的心血。一旦发包方撕毁合同,承包农民或农芦便陷入走头无路的困境。
对于双方当事人共同作用的违约损害,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大量的混合违约所造成的损害中,当事人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是不等的,即;轻度违约和严重违约。违约程度与责任承担成正此是商品经济社会的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