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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合同违约研究

  2. 因质(数)量问题引起的违约比例呈下降趋势
  
  因质(数)量(包括标的)—所引起的违约比例在逐渐下降。在《经济合同法》实施之前,因质(数)量违约和因标的违约的两项之和达38%,而在1986年,两项之和则为20%左右。同样,在合同法实施之前,仅因质(数)量违约就达30.7%,而在1986年则为14%左右。因质(数)量(包括标的)违约的比例下降趋势在其背后隐藏着这样一个经济事实;在以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控制为特色的组织经济的体制下,交易的实物形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供需双方的固定化或定向化,使“合同的实物履行”成为履约的首要原则。随着市场机制的引久,交易行为定向化格局的打破,交易伙伴的增多和选择,使交易的实物形态就再具有原来意义上的重要性了。
  
  
  应当指出的是,因质(数)量的违约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并不标明因质(数)量违约的绝对量也在下降。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在1986年,全国有三分之一的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产品质量问题,就国有企业而言,主要是普遍存在的管理的落后,就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而言,则为技术条件的落后和管理水平的低下综合作用的结果。
  
  3、因价金违约比例的高居不下和逐渐上升
  因价金违约比例的高居不下在第1点已有论述。因价金违约比例的逐渐上升,反映了我
  国以契约化为形态的市场化的进程。在汹涌澎湃的商品经济的洪流中,合同不再是执行计划
  的工具,而是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权利证书。契约加以联系的买卖双方在发生一种微妙的变
  化。在旧体制下,买方由于没有选择的交易伙伴,共交易的标的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卖
  方不能交付标的物或不能交付合乎质(数)量标准的标的物所引起的违约比例自然就高。随
  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和交易伙伴的增多,卖方的优越地位发生了动摇。买方基于对自身利益的
  关心和市场的判断,在能够取得更大利润的情况下,往往会作出违约的选择。价金违约比例
  的高居不下和有所上升,因质(数)量违约比例下降,以及价金违约与质(数)量违约之此上升的实质是:交易的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转化。当然,不能忽视当前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对价金违约高比例的催化作用。这种作用在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中尤为明显。由于他们的生存欲望和竞争压力,使他们往往拆东墙补西墙,有的甚至以骗取对方的定金来维持企业自身的运转。这样形成了大量的价款追索的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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