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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合同违约研究

  化程度越低,其运用契约组织经济活动的程度越低和契约的复盖面越小,其在违约主体中所 占的比例就越小。
  国有企业,特别是二些大型的国有工业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还受控于国家的指令性计
  划。虽然这种计划的执行,部分也采用合同的形式,但是,这种合同并非冀正的市场运行中
  的合同,具有行政约束和无市场风险的特点。—这种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是基手上级指令的约束。由手利盎机制的淡化,导致了当事人对履约质量的低要求。所以,这种合同以其低违约率或无违约率的形象出现。
  集体企业,大多数已直接以市场为驰聘的疆场。其整个经济活动,从原材料的购买,到
  产品的销售,都是以契约来加以组织的。由于集体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契约化程度高,契约的
  复盖面大,其成为违约主体的可能性也就大。因此,集体企业在违约主体中的高比例也就顺 理成章了。
  个体企业从一开始诞生就与国家计划无缘,只好到市场中去进行博奕。与农户有关的需
  要判决和仲裁的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承包合同领域。个体户和私人企业目前以“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所占比重较高,这种交易方式发生合同纠纷的可能性较低。虽然不少
  农村已从自然经济走向商品经济,但就广大农村而言,还处在刚刚解决或正在解决温饱问题
  的经济状态下,组织经济活动的契约化还处在萌芽阶段。因此,个体经济的大基数与其作为 违约主体的实际比例并不太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违约内容
  违约内容是指对合同的质的规定的违反。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内容可
  分为标的、价金、质(数)量和履行期限、方式、地点四个方面。我们通过对2000经济合同 判例的输机统计发现,违约内容呈现出下列特点;
  
  1. 因质(数)量和价金问题引起的违约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因质量和价金问题所引起的违约在违约结构中的高比例状态,反映了契约运行的实质;
  合乎质(数)量的标的转移和价金支付的两极。卖方的履约义务就是转移合乎质(数)量的标的物,买方的履约义务就是及时支付价金。卖方违约就表现为标的物的转移不能或转移的标的物不符合质(数)量标准,买方的违约就表现为不付价金或拖付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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