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据统计,到1986年,全国经济庭的审判人员不足2万人,仲裁机关的仲裁人员不到
8000人)和经验缺乏、解纷时间较长和费用较高,使得大量可能诉诸解纷机构的合同纠纷,
通过当事人的私了解决或不了了之。这些因素,都降低了违约率。
二、违约主体
实施违约行为的主体就是违约主体。对违约主体之研究,可以把握我国不同经济成份的
法人和个人的违约演变现状和违约与市场化的相互关系。我们通过对约2000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分析,在我国的合同违约主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违约主体呈多元化的结构状态
伴随着我国经济成份多元化格局的形成,经济合同的违约主体呈多元化的结构状态。在
我国,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包括农户),还是三资企业都具有相对独立
或完全独立的经济利益。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盆的关心,他们都会做出履约还是违约的选择。
第二,违约主体中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比例在发生巨变。
违约主体中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比例在发生亘变。根据我们对2000经济合同判例的输机统计,国有企业在违约主体中所占比例由1979年以前的80%下降到1986年的14%,体企业由1979年以前的不足20%上升到1986年的55%,个体企业(包括农户)由1979年以前的2%上升到1986年的22%。国有企业作为违约主体的比例的急剧下降和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包括农户)作为违约主体的比例的不断上升构成了我国违约主体的变化图。这种现象的出现,无疑与我国各种经济成份的上升幅度有关联。改革、开放带来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急剧增多和蓬勃发展,致使他们签订的合同份数亦急剧增多。这样,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在违约主体中的比例上升也就成为意料之中了。
第三,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与共市场化程度成正比。
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违约与其市场化程度无正比关系可言。这是因为共经
济活动全部用契约关系来复盖,同时形成了契约种类的保障机制。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时
期,由于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以及与之相关的保障机制未臻完善,以致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
约主体的比例与其市场化程度成正比。也就是说,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共用契约组织经
济活动的程度越高和契约的复盖面越大,共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就越大。反之,企业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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