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合同违约研究
王辉 李仁玉 刘凯湘
【关键词】合同/违约
【全文】
一、违约与市场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引入市场、发展市场就伴随着经济契约关系的萌发和生长。市场运行具有契约化属性,在我国也毫不例外。‘在改革不到1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经济合同几乎从无到有、从个别购销活动扩大到包括承揽、承包、租赁、科技协作等广义交易活动,映现出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我国在引入市场机制过程中,契约运行总体上处于良性状态。自《
经济合同法》实施以来,违约率在逐渐下降。目前,全国经济合同违约率约10%的事实,反映出我国的制度演变在表现上较为顺利的进行。
在产权明确,责任细化的市场经济中,违约率是作为评判契约运行和市场发育好坏程度的决定性标准。即:违约率高,则契约运行差,市场发育程度低,违约率低,则契约运行好,市场发育程度高。违约率与契约运行和市场发育成反此。在初级市场的状态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和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契约运行高成本(费用)的局面。随着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转变的完成,市场的相对稳定和暴利机会的相应减少,使预期交易得到了发展,呈现出低违约率和契约运行的良性状态。从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的转变,是交易行为的短期化向预期化的转变,是契约运行的高成本向低成本的转变,是契约运行的良性化过程。
套用违约率的评判尺度来衡量我国现阶段的契约运行和市场发育,则只能被我国契约运行相对偏低的违约率所迷惑,过高估计市场的发育程度,或者陷入现阶段低违约率与市场发育的低水平相结合的悖论中去。对于这一反常现象的理论阐发,必须接受一基本命题,合同化不等于契约化。合同化只是契约化的表象。在我国,合同化应认为是脱离原有体制迈向新体制的过程,契约化才真正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契约神圣的市场经济体制。
由于体制等种种原因,我国企业现阶段对履约质量的要求普遍过低,许多违约,包括轻度违约,—般违约,甚至严重违约都未加追究,不能为违约率所反映。在企业权利还来彻底明确、责任还来彻底细化的状况下,企业法人,特别是国有企业法人的自由意志还难以得到彻底体现,利盆机制的刚性欠缺,致使对履约质量的要求较低,大量应表现为合同纠纷的合同案件被履约质量的低要求所淹没,同时,申于代表解纷能力的仲裁力量和司法力量的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