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该规定最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它不分境内与境外投资者,提供完全相同的待遇,一视同仁。例如该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为投资者)投资开发海南岛……。"这种统一以投资者身份完全平等对待境内外投资者的做法在中国投资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它表明中国政府在当时就已尝试在局部地区实行较为全面的国民待遇,反映了在对外资法律保护标准上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政策取向。
2.有关的双边条约
从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看,中国很少给予外国投资以国民待遇。 1986年中英签订的《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中英协定"),是中国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给外国提供国民待遇的初次尝试。根据中英协定,中国"应尽量根据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给予英国的国民或公司以国民待遇。1988年中口签订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就投资、投资活动及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方面,相互给予对方国民或公司以国民待遇。以上两个协定是中外投资保护协定中明确规定外资国民待遇的两例,反映出中国政府在国民待遇的给予上的谨慎立场。另外,中国与瑞士两国《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虽没有明确的国民待遇条文,但从其议定书第3项的措词来看,该协定也隐含国民待遇的意向。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前,我国虽未"泛提"国民待遇,但也并非完全拒绝提供国民待遇,而是采取了灵活与谨慎的态度,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地区内、一定程度上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当然,很明显地,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与实际执行都是很有限的。在很多方面,外商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待遇与内资企业的待遇迥然有异,外商投资企业往往同时处于"超国民"和"次国民"的地位。譬如:相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享有较低的税负、较高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和较多的优惠,但同时在投资领域、审批于续、销售方向等方面又受到较多的限制。
(二)实行国民待遇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对外开放、经济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有限的国民待遇显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给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较为全面的国民待遇的呼声日高一日。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待遇、公平竞争。日前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相差悬殊,不仅不利于吸引外资,对内资企业的发展也极为不利。由于待遇刁;同,目前全国到处流行着形形色色的"假三资企业"。这些显然都是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即平等竞争所不容的。所以说,给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民待遇,首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其次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国正在积极准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且已签署乌拉圭最终协议文件,其中就包括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而国民待遇是 TRIMs的基本原则之一。所有这些都表明,我国必须及时调整对外资的立法和政策,走上国民待遇的道路。
1993年以来,我国在立法上朝着这一方向已经作出了重大的努力。《
公司法》规定,该法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说是朝着全面的国民待遇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对外贸易法》明确提出,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将根据有关条约规定或互惠精神给予对方以国民待遇。再如,税制改革使得内、外资企业在税负上统一起来,从实体利益上平等了待遇,是朝着国民待遇方向所作的又一次重大的努力。另据《法制日报》载:1 994年起,我国人大和国务院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部分法规将适用于"三资"企业,这些法规包括
矿山安全法、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女职工保护条例等24个单行法律、法规,涉及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丁保护的几乎所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