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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外资立法中国民待遇原则之确立

  
  二、市场经济是实行国民待遇的基础
  国民待遇标准较之于其他待遇标准,具有不可替代的优点。国际间刘''于外国公民与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一般有如下几类:公平合理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国际标准待遇:等。公平合理待遇只是一个抽象的原则,具体的内容有待于结合其他标准(一般是国民待遇标准和最惠国待遇标准)来明确。最惠国待遇标准必须参照有关第三国所获得的优惠,方能间接获得,一国不给任何国家以优惠,则最惠国照样是无惠国。至于所谓的"国际标准待遇",则不仅具有内容抽象、含义模糊、无以为据的明显缺陷,而且它是以西方资产阶级文明为基础的,有明显的特权思想与霸权主义的痕迹,因而它不仅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坚决反对,就连许多资产阶级学者也不得不承认该标准在国际社会中实难求同、达成妥协。相反,惟有国民待遇标准通过双边或各边条约确定,以国内法进一步明确,其透明度、可靠性与可操作性是其他待遇标准所不具有的。进一步来说,国民待遇标准是与国内标准主义一脉相承的,它不仅符合国家主权的最高原则,也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意志与利益。也正是因为国民待遇的这些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使得它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国际交往之中。
  国民待遇的实行并非毫无条件,它需要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作为前提。这既是我国过去未敢泛提国民待遇原则的根本原因,也是我国现在适应新的形势而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的主要依据。
  (一)我国过去不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因分析
  过去,我国在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很少提及国民待遇,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是按所有制形式划分的,作为"内资企业"的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种所有制形式。不同类型的企业在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千差万别。根据我国颁布的一系列的企业法与有关的法规、政策,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资金来源、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劳动人事、财政信贷、税收、丁资福利等方面各不相同。"内资"企业之间的待遇尚且相差如此悬殊,又何谈内、外资企业的同等待遇?即使真要实行国民待遇,又以哪一种企业作为参照系呢?同时,我国的下资体制、物价体系及国家补贴政策与其他国家有很大区别,特别是国营企业,由于对国家负有特殊的义务,因而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与保护,如果将这些待遇一并给与外商投资企业,则在执行中势必造成很大困难。此外,对国民待遇理解的不全面恐怕也是一个因素。如,有人认为国民待遇就是对待内、外资绝对平等,如此,则国家安全无以保障,国家规划无以实现;有的人则反过来,认为国民待遇就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措施的一律取消,如此则吸引不了外资,从而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
  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均可归冈于计划经济的影响。市场主体待遇的不平等,市场机制的缺乏或不健全,都是计划经济的直接体现,思想上的误区也与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密切相关。
  (二)市场经济的引入使国民待遇成为可能
  与前述计划经济的情况相反,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平等性、竞争性、国际性、透明性和规范性等特性,使得国民待遇的提出与实行有了理论上的基础与现实的可能。
  首先,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较高级的形态,平等性依旧是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它首先要求存在一个统一的、一视同仁的市场主体体系,不论这些主体的所有制性质或其他社会属性,在巾场上一律得以平等对待、公平竞争。显然,这里也包括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平等待遇。
  其次,竞争是市场的全部动力与活力的源泉,竞争的前提就是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在不平等的主体之间是不存在竞争的,至少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竞争。竞争呼唤平权,平权也就意味着国民待遇有了法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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