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是修改和理解《婚姻法》的前提
刘凯湘
【摘要】将婚姻家庭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法律文明最初的成果。西方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体例,在大陆法系是规定于民法典中的"亲属"篇,在英美法系是单行的婚姻家庭方面立法,但其性质也是属于私法的范畴。
【关键词】婚姻家庭关系 《
婚姻法》
【全文】
将婚姻家庭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法律文明最初的成果。西方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体例,在大陆法系是规定于民法典中的"亲属"篇,在英美法系是单行的婚姻家庭方面立法,但其性质也是属于私法的范畴。
1930年颁布、现仍施行于我国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也是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于其"亲属"篇。
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于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两部《
婚姻法》,由于一直没有颁布《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一样,《
婚姻法》是以单行法律的立法形式出现。但在我国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
婚姻法是属于民法的范畴,是民事特别法,所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作了规定。
现行《
婚姻法》存在的问题显然是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并非当初制定该法时的主观缺陷。现在修改《
婚姻法》是水到渠成的事,八十年代制定的民事法律如《
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商标法》、《
专利法》等都面临修改与完善的问题。为什么惟独《
婚姻法》的修改会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参与讨论的人如此之多?这是由婚姻家庭问题的社会化、大众化决定的,谁都与之有切身的关系,谁都有自己的酸甜苦辣的感受,谁都有权利说出自己的道理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