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曾经谈到:“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这种分工的标志,主要是看该国是否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是否实现了工业化。在这方面,最能说明问题的征状就是考察其劳动力结构的变化。在欧洲例如在德国,农民约占全国总劳动力的4%弱,或占全部人口的1.8%,按平均计算,一个德国农民生产55个人的食物消费量。在中国,65%的劳动力,或者说,全部人口的28%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这意味着一个农民平均供给不了4个人。 从总体上考察,在某些关键性指标上,中国的发展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尽管国际上有些人出于他们自身利益的需要,散布中国是一个“正在形成中的超级大国”,但这种说法会引人误入歧途。国外有关专家认为,就总体而言,中国经济远没有改变其本质上的农业特征。(注:参见[美]林顿·拉罗却尔:《中国的复兴——未来100 年的紧急计划》,《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1期。)另一方面, 中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使得城市的发展费用骤增,以满足迅速的城市化对就业和住宅、交通、通讯、电力、自来水、环保等公共设施的需求。而对这一切,我们正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急待解决的问题。如果看不到我们在生产力水平上与发达国家之间客观上存在着的差距,仅仅从经济体制与经济法的关系来研究,就可能看不到中国经济立法和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正因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创时期,统一和开放的全国市场体系尚未形成,因此,推进法治化还存在着深层次的障碍。从这个意义理解,发展是中国的硬道理,研究经济法如何促进中国发展也是经济法学的硬道理。所以,我国经济法学应当从发展经济学中吸取理论营养和借用研究方法,特别是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知识经济的观念纳入经济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中,着重研究国家如何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法律对策。
二
西方市场经济发展有一个过程,并非一下子就具有了完备的法制。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渐变”过程,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体制变革则是一种近乎“突变”的过程。西方国家的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已经走过了几百年的历程,其法律制度与作为制度的习惯差距不大,所以这种法律制度的变迁也是“渐进式”的。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迄今仅有十几年的时间,其间所形成的法律制度变迁,大多是“突变性”的,往往与习惯背离较大,效力不尽如人意。因而,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法体系的过程中,借鉴与吸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必须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出发,把借鉴、吸收的重点放在那些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世界通行的、与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基本、最急需的法律上。(注:参见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编:《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纪实》,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页。)我认为,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特别需要借鉴作为后起发达国家的德国、日本的经济立法经验。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奉行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和政策,日本则实行了“政府指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两国经济体制的共性之一,就是都注重运用经济法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与此同时,两国都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经历了经济恢复、结构调整和经济振兴等不同的发展阶段,两国分别依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实际,及时制定出符合目标的经济法律、法规,保证了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并实现了各自赶超先进国家的战略目标。两国战后历届政府运用经济法协调和控制经济的能力、动员资源以及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经验的能力,对于我们具有特殊重要的启示。(注:参见陆三育、李冰霜、王延娜:《关于中国借鉴后起发达国家德国、日本经济立法经验的思考》,《理论导刊》1996年第5期。)
三
当前,知识经济的概念正在引起国内科技、教育、经济界的广泛关注。这是一个鲜明地体现了当代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特征的概念。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考察中,我们可以看到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分别反映了先后三个不同时代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特征。如果说200年前工业经济开始替代农业经济,那么,今天知识经济正在开始替代工业经济。
知识经济的到来必将改变整个世界的发展态势,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知识经济的发展必将带来人类社会的深刻变革,推动原有经济关系和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种种社会关系的重新整合,因而对法的内容、调整范围、调整方法以及整个法制运作机制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也应看到各国经济发展是很不平衡的。农业经济已经历了数千年,现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也经历了几百年,迄今为止,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知识经济的发展也将呈现不平衡状态。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既要追求知识经济的目标,即建立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体制;又要正视实现知识经济的长期性和不平衡性,即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经济、工业经济和农业经济协调发展的格局。正因为如此,今后经济法学研究更应关注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及其对经济法的影响和要求。
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如何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
刘普生(中南政法学院《法商研究》编辑部副编审)
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之上的经济。它预示着一个全新时代的到来,需要人们更新观念,更需要人们不断地吸取和创新知识。中国社会也必须直面这一现实,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则更有必要作好充分的准备,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
一、知识经济呼唤经济法、经济法学的新理念、新视野
1.知识经济需要经济法、经济法学突出科技推力理念。知识经济中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与利用取决于科技进步的程度,因而智力投资、科技开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已经空前重要。与此同时,因高科技发展所引发出的社会、环境问题,有赖于科技进步来解决。鉴于此,经济法必须突出科技发展的地位,鼓励和刺激科技进步,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科技工作者努力创新和进取的积极性,便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取向。立法工作者和影响着经济立法的各界人士应以科技推力的理念来指导和影响经济法制的发展。经济法学者则应大力深化研究经济法制推动科技发展的重大课题,塑造顺应知识经济需要的科技推力理念。
2.知识经济要求人们以系统性理念来重构经济法的价值体系。知识经济抛弃了传统的发展观——单纯追求GNP的增长, 追逐利润的最大化,把发展视为工业化。知识经济高度重视经济发展的系统性,视发展为经济、人口、科技、资源、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这种系统性也要求经济法价值目标体系的构建应立足大系统的整体,如公平、公正和效率等价值目标,就不能囿于特定领域、特定事件或特定当事人的公平、公正或效率,而应从大系统的角度来考虑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实现。经济法制所确立的经济秩序应是全方位地兼顾了经济、人口、科技、资源、社会、文化等的协调和共同发展的秩序。尤其是经济司法和自由裁量更需立足系统性理念来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经济法学则有必要探讨如何在经济立法中充分体现这种系统性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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