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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1世纪的中国经济法学中青年学者笔谈会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中的责任具有不同的层次:首先,它是一种角色责任,表明了经济法律关系对于特定角色的权利(力)义务要求。在组织中的不同角色,决定了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受的权利(力)、义务和利益。哈特指出,责任应当至少包括:(1)角色责任;(2)因果责任;( 3 )应负责任; ( 4 )能力责任。 (注: See O. Hart,Responsibility,Law Quarterly Review, Vol. 83, 1967, Changing Concept of Responsibility,The Morality of the Crimi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5.)现代法和法学,要求责任首先是一种角色责任,“在一个社会组织中,向别人提供福利或促使该组织的目标的实现等义务,总是归于一定的地位或职务,即归于一定角色”。(注: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之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正是这种要求的典型体现。其次,责任表明在主体违反义务时引起法律和国家对其的否定性评价,它是义务和制裁的联结点,执法暨司法者通过责任来确定相应的法律制裁。由此表达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依法治理经济暨公有财产关系的要求。
  
  权指的是权利和权力。在经济法中,权利(力)和义务一般而言具有一体性,只有区分不同的情形才能将其区分开来。譬如在经济合同中,代表政府订立合同,所拥有的权利对于国家而言也是一种义务,他(她、它)应当也只能为国家谋求利益最大化,以最大的善意代表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经济管理主体在实施管理行为时同样如此。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要求权责相当,不能失衡、畸轻畸重,以免权重责轻诱发专权擅权,或者权轻责重令人畏缩不前。
  
  利指的是利益,这是由经济法的经济性质决定的。将利与权责相联系、统一,不仅因为经济关系都是物质利益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往往涉及重大经济利害,更因为经济法要在其法律调整中引入物质利益原则,将作为公有主体成员之自然人或机构本身的利益同其在公有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工作成效有机地联系起来。权责重,成效显著,利就大;反之则小,直至令行为人承担不同程度之不利益。同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在经济管理、经济活动和经济法的立法、执法暨司法中,在一定的主体角色定位范围内追求社会效益的最优化。需要指出的是,强调责权利统一,并非将扮演角色者承担之不利益同其角色行为造成的不利或损害后果完全等同,譬如令造成数千万或数亿元损失者如数赔偿,这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现实的。关键是要做到令角色扮演者的切身利害同其权责之关系明晰,奖罚分明。
  
  经济法律关系将利益因素纳入其中,表明经济法一般不应单纯采取“命令—服从”的调整方式,经济管理和公有财产之投资经营应当建立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之上,“赏罚、升降必须同物质利益联系起来。”(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51页。)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三大原则鲜明地表达了经济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表明了经济法对市场精神和经济效益的追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则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联结点,三者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公正、效益、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经济秩序的统一。
  
  经济法的重要范畴:剩余权与经济安全权
  
  陈乃新(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剩余权与经济安全权是经济法的特有范畴
  
  经济法也可以有类似于私法与公法的划分,即分为微观经济法与宏观经济法。微观经济法的核心是对个人的剩余权安排作出系统规定。如企业法对企业的投资(包括投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者与投劳(包括投入脑力和体力劳动)者可享有的剩余权作出法律规定,为最大限度地调动投资者和投劳者的积极性提供法律保障,以增强企业活力,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宏观经济法的核心是对人们共同需要的经济安全权作出规定。如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资源法等,就应当针对单个企业快速发展的全局影响和长远影响,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单个企业的快速发展具有整体性和持续性,也就是普遍地和可持续地保障各个企业都能快速发展。
  
  经济法对于正在谋求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中国,尤为重要。如果说传统的私法与公法,其重点在于从外部维护生产过程的自发发展;那末,经济法(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的重点,则从内部来调控生产过程的自发发展。所以,经济法中的剩余权与经济安全权,与传统私法中的财产权(物权与债权等)及传统公法中的国家干预权,也就存在明显差别,它们是经济法的特有范畴。
  
  二、剩余权
  
  剩余权,是指个人对剩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激励权。其中所称的剩余,是指劳动生产率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生产出必要产品后,用剩余劳动所生产的产品,即剩余产品。必要产品是人们的生存利益所在,剩余产品则是人们的发展利益所在。
  
  适当安排剩余权是近、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基本需要。若干世纪之前,人类社会出现了多数工人在同一资本家指挥下生产同一种商品的现象,即社会化生产。现代社会的各种各样的企业都是这种社会化生产组织的具体形式,并已普遍构成了当今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首先,企业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化生产并力求盈利和增加剩余的经济组织。与过去时代的个体小生产者比较,企业能够通过有计划的群体活动把个人所具有的智力与体力的潜在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它突破了个体小生产者的局限,可以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大大发展生产力,因而可以极大地丰富剩余产品,产生无限的增量利益。其次,企业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进行投资活动与劳动力的所有者投入劳动创造财富的组织。投资者投资所期望的是增值而不仅仅是保值;劳动者投劳也不仅仅只想得到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工资),他们同样期望分享剩余,即分享增量利益。自从社会化的生产出现以来,投资者与投劳者都自发地追求剩余权。对此,学者们也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站在投资者一边,另一类站在投劳者一边,理论纷争至今未绝。实际上,如果剩余权全部归属于投资者,投劳者就不会有创造剩余的积极性,投资者的愿望就难以实现;如果剩余权全部归属于投劳者(剩余的创造者),那末投资者就不会有投资的积极性,只有劳动力的人们就会由此而失去创造剩余的客观条件。这种剩余权冲突无疑是近、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动因。辩证唯物论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投资者应有剩余索取权、投劳者应享有剩余激励权。安排剩余权,保障投资者与投劳者各得其所,这是近、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基本需要,也是微观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
  
  微观经济法与传统的私法不相同。传统的私法根源于分工、私人占有和个体小生产,它最基本的范畴之一是财产权,其中的物权是私人对其既有财产(即得利益)的公平权利,债权则是反映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等量利益相交换)的公平权利。微观经济法则根源于协作、共同占有和社会化生产,它最基本的范畴之一是剩余权,其中承担投资义务的便可享有剩余索取权,承担投劳义务的便可享有剩余激励权,这里反映的是人们在物质生产领域中对增量利益的公平权利。无疑,这是对传统私法的公平原则的超越。因此,为了保障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们应当特别重视企业法,而且应当在企业法中注意与传统的以民商法为核心的私法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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