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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审判的司法

无审判的司法


马明亮


【关键词】审判
【全文】
  无审判的司法
  马明亮*
  在欧美国家,随着现代社会经济与政治模式的变迁,犯罪率居高不下,刑事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司法机关面对汹涌的案件压力难承重荷。为了摆脱司法困境,实践中逐渐兴起了一种新型的司法制度——协商性司法(negotiated justice)。其制度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英美的辩诉交易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其中的完整表达;还有很多辩诉交易的模仿者,比如德国的处罚令程序、意大利的“基于当事人请求而适用刑罚的程序”与简易程序;以及其他以控辩双方的协商为运作机制的制度,比如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日本的缓起诉制度、澳大利亚的未成年人案件“交易不起诉”制度等等。
  协商性司法大体是指,诉讼主体通过协商来解决争端从而避免审判程序的一种司法模式。申言之,它在内容上仅限于实体意义的协商,与案件终结无直接关系的纯程序问题的协商不在讨论之列。其中,诉讼主体主要是侦控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控辩双方),有时法官也会参与其中。协商的双方从中都能各取所需,比如控诉方更容易指控成功、被告人可以获得较轻的刑罚,由是,协商性司法从价值导向转向了利益导向。它十分注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对话、合作与互惠因素,不固守对抗也不囿于规则,从追求合规范性的非合意权威裁判转向合社会效果的合意性裁判。其价值目标在于,通过控辩双方的协商、妥协直接达成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而在实质意义上避免审判程序,以达到节省司法资源、实现控辩双方双赢的结果。由此可见,协商性司法在本质上是对法庭审判程序的一种替代,追求的是一种“无审判的司法”(justice without trial)。
  公众一般认为,审判是刑事司法程序的顶峰,但实践中案件往往并不能达到该顶点。比如在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解决,根本没有经过审判;德国70%的刑事案件通过各种各样的协商性司法予以解决,也没有经过常规审判。结果,就德美两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而言,在实践层面俨然成为无审判的司法。当然,由于各国之间犯罪状况、诉讼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协商性司法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
  上述司法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刑事诉讼制度进入现代社会的一种必然反应,是反思传统诉讼制度尤其是审判制度局限的产物。
  人类共飨现代社会进步成果的同时,也不得不忍受由此带来的必要之恶:刑事案件数量普遍增多、复杂案件逐日攀升,社会秩序深受犯罪的危害。在欧美国家,由于深受保障人权思潮的影响,刑事诉讼程序围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这一目标逐步演化出日益精致的程序规则,尤其是对抗制的诉讼程序,不仅设置了大量的证据排除规则,而且赋予辩护律师比较充分的“干扰诉讼”的权力——阻挠或延迟审判程序,律师也常常利用这种可能性,使法院倍感压力。这样的司法制度成本高昂,耗费时日,必然影响控制犯罪的力度与效果。最终,冗重的诉讼程序与日益攀升的刑事案件之间形成了严重的矛盾,司法制度因之难承重荷,公正与效率陷于矛盾之中。更为紧要的是,某些隐蔽性强、专业化组织化程度高的犯罪,比如,经济、环境领域的犯罪以及毒品犯罪,传统刑事诉讼程序往往对之束手无策。
  为了减轻案件压力使司法程序正常运转,司法机关积极的探寻尽早结束案件审理的渠道,协商性司法就是其中的选择之一。比如在美国,检察官选择辩诉交易,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逃避庞大的工作量;在德国,协商性司法的形成也主要是负担过重的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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