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从毕业的院校来看,这15位法学院校长中,曾经毕业于北京大学的最多,占了4位,曾经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的也比较多,各自占了3位,而相应地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培养的法学院校“一把手”领导相对较少。
五、从学科领域上看:
在这15位法学院校长中,朱苏力、夏勇、徐显明、王晨光和李龙的专业是法理;曾宪义、何勤华、李昌道和霍存福的专业是法制史;龙宗智的专业是刑诉法;曾令良的专业是国际法;梁慧星、吴汉东的专业是民商法;陈明华的专业是
刑法;范健的专业是商法经济法。列举到此,我们就会发现又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在这15名法学院校长中出身法理学的占了5名,出身法制史的占了4名,而广义说来我们经常是把法理和法制史放在一起称为“理论法学”的,强调“史”“论”结合,这样在15名法学院校长中共计有9名法学院校长是出身于理论法学的,占了60%,尤其是北京的北大、人大、社科院、法大和清华等五所法学院校长全部都是研究法理法制史的(其中4位法理、1位法制史)!
这里就引起我们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出身法理法制史的学者占据了这么多的领导岗位?除了个人的管理能力,或许是因为理论法学者更重抽象,更重宏观,和政治领域接触更为密切,更有领导才能吧(这或许是笔者的臆断)。
谈到法理法制史等理论法学以及这些作为“院校长级别”的法学家们,笔者不由得想到另一个有趣的话题。那就是何为法学家?法理学家、法史学家是否等同于“法学家”?或者只有法理学家、法史学家才能称为“法学家”?一个学者在
刑法领域、民法领域、诉讼法领域取得了辉煌成就,能否直接称为“法学家”呢,还是仅仅为“刑法学家”、“民法学家”或者“诉讼法学家”?
笔者认为,“法学家”这一称号的使用应该是慎重的,一个人能获得“家”的称号这应是非常神圣的事情。法理学和法史学不能代表法学的全部,尽管它是研究法学整体问题和历史问题的;法理学家、法史学家也并不必然就等于是“法学家”,“法学家”不是他们的专利。相反,如果一位学者在部门法领域内取得了光辉的成就,并产生了重大学术影响,当然是可以获得“法学家”这一美誉的。
那么何为光辉的成就、重大的学术影响呢?是不是一个人被评为法学正教授、研究员或者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之后就可以称为法学家了呢。笔者认为,并不尽然(尽管我们在现实中可以开玩笑地恭维某某为“法学家”或者当代中国“著名法学家”),衡量一位法学者能否称为“法学家”,窃以为标准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