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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法学家的国际影响问题

  十、中国法学著作的外文版
  谢谢微云提出这个紧紧围绕主题的问题。“陋见所及”,就大陆学者而言,过去很长时间就是瞿同祖先生的著作(Tung-tsu Ch’u, 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 The Hague: Mouton,1961;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Ch’ing,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文革后的作品,包括张晋藩教授的《中国法制史》被译为日文在日本出版,王亚新教授的《中国民事裁判研究》(日本评论社,1995),季卫东教授的《现代中国法的变动》(日本评论社,2001。不知道“变得”一词在日语里是否就是“改革”的意思)。另外,在香港任教的大陆出身的几位学者——例如港大的傅华伶教授等——也有一些英文著作出版。
  温故和文斌两位先生能否介绍一下台湾学者著作在国外出版的情况。我只知道张伟仁先生有一部著作好像要在美国出版。另外,过去曾经翻过一本研究明治时期日本法律的中国因素的英文著作,作者仿佛叫做Paul H.C.Chen的,曾经留学日本和英国。
  十一、学术规范化及学术资源
  首先要感谢雪狼嚎君用了很多心力思考这个问题,并且在这里表达出来。这几天忙些别的事情,没有及时回应,请多谅。你在这篇议论涉及到国际影响的判断标准,更重要的是讨论了怎样的法学研究才能够获得某种实在的国际影响。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其中最重要的一是要在研究的视角、方法或者所谓进路(approach)上跟域外的研究有某种共同性,一是需要通过逐渐的积累对于现代社会科学研究得以奠定的知识基础加以把握,并且能够在研究的过程中轻车熟路地运用。
  对于这两点我都非常赞成。的确,我们的法学研究在很长时间里是缺乏一种学术规范的规制的,举一个最浅显也是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学术研究成果的形式表现,什么是论文,什么是评论,什么是规范书评,到现在仍然是糊里糊涂的。至于实证研究的缺乏更是明显的事实。对于学术研究的方法,尽管我们经常可以在一些广告式的书评里说什么本书方法新颖独到,但是那毕竟有些自娱的因素;实际上法学界整体上还缺乏对于法学方法的自觉,如何提出理论上的假说,在哪些地方获得证据,如何论证,怎样得出一个结论,以及法学的方法跟其他学科方法之间具有怎样的异同,等等,都很少仔细的讨论,更不必说形成某种主流意义上的共识了。九十年代中期,学界曾经有关于学术规范化的讨论,不过没有很深入地持续下去,在法学界的影响更是如强弩之末,没有多大的回声。闭门造车于僻壤之间,却寄希望于出门合辙于九州之外,当然是异想天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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