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话能力与学科划分
温故先生,愚意即使是
宪法、民事法、刑事法等领域,学者们也许仍然有学术指向上的合理分工,有些人扎根本土,有些人可能追求国际对话。个人不大喜欢的只是过分看重某一个向度的价值而鄙夷其他学人的态度。当然,最好的那种是能够兼顾两者的学者。
五、学术评价尺度
用获得声誉(以及相应的利益)对于学者在哪里发表文章作出解释的确是很重要的。不过,至少在比较有名的大学,在西方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还是很荣光的,例如每年都要统计学者们在被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数字,对于相关作者还要奖励。我觉得,更基本的原因还是目前在法学界有能力发表这类文章的学者太少。
遥想当年,王宠惠、吴经熊那几代法学家达到的境界到今日还是难以企及的呢。在时下四十多岁的一代,季卫东教授在日本法学界确立了一定的地位。更大的希望恐怕要寄托给如今三十左右或者更年轻的学人了。法思网诸年轻网友,多努力啊!
六、回复楼兰所谓“妾身未明”说
首先,对于你所说的,“其实,贺教授所言,与这些人异曲同工,都是代表了那些尚未被外国人‘扶正’,从而有‘妾身未明’之感慨的中国人。” 这样的话,我不知道从何谈起。看看我最早的发言,只是因为大家似乎对于一位学者是否具有国际影响发生了争议,我提出需要对于怎样才算有国际影响需要作些界定,另外,如何看待所谓国际影响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我甚至明确地表达了不同意那种一味地以国际影响来评价我们的法学成绩的做法,这个说法还得到了龙梁、一二等网友的肯定,白屏黑字,就在眼前,为什么你会说我也是那样的一个代表呢?
当然,我的确觉得缺乏国际影响是当今中国法学研究的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希望在更年轻的学人的努力下,出现一些能够对于世界性的学术思想发展起到引领作用的大师级学者。这不是什么谁“扶正”谁的问题,而是这个具有数千年文明史的民族应有的一种责任和使命。把这种参与和对话的努力描述得如此“卑微”,这恐怕只能用“接受美学”的道理去解读。沈浪君最近刚在绿竹幽径贴出一则读书笔记,引三则文字,颇堪玩味。王船山《诗绎》论“兴观群怨”曰:“作者用一致之思,读者各以其情而自得。人情之游也无涯,而各以其情遇。”常州派说词曰:“作者未必然,读者何必不然。”刘辰翁《须溪集》卷六《题刘玉田题杜诗》云:“观诗各随所得,或与此语本无交涉。”此理或可用在这里。
至于说列举主流法学刊物,我想,如果一个做学问的人,居然不知道在学术界,有些刊物是深受学界推重的,一文发表而天下关注,而另外一些刊物却引不起如此广泛的关注,这应该属于学术常识贫乏的问题。恕俺不在这里普及常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