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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法学家的国际影响问题

  第三个原因是中国本身法治以及经济的落后。法学的发展与学者所处的制度环境有密切的互动关系;在一个法治如此残缺不全的国度里,要产生具有国际影响的法学家恐怕是很困难的。同时,经济法治的落后也不大容易引发外人对于我们的学术界的关注。我们不妨看一下,是否有哪位印度法学家的学说在中国具有影响?在北大法学图书馆里,也有十来册印度的法学著作,也是英语著作,好像从来就没有人借阅过。而在绝大多数西方人眼里,中国的法治程度离印度还差一大截子呢!
  前一段时间我曾在回应桃花仙的帖子时表达过这样的观点,那就是我们一方面要注重向西方的主流学术学习,另一方面也不能把对西方学术的了解和西方影响作为衡量我们的法学成绩的惟一标尺——“别不拿村长当干部”。在这片土地上,为这个民族的法治建立做些贡献是更重要的。老桃看起来是不大同意我的看法。可惜他是神“仙”见首不见尾,很长时间不知到哪里神游去了。不管怎样,把上面的粗浅看法写出来,请大家批评。
  二、民族主义和语言
  民族主义可能是一个因素,不过更重要的可能还是语言和文化。在二战以后的世界,随着美国国势的日趋崛起,英语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学生们的第一外语,在世界学术界的使用频度也越来越强,仿佛想当年法语在整个欧洲的地位。这使得能够直接用英语写作的学者较少的国家在学术的竞争中不容易处于优势。所以,巴西人昂格尔完全可以在美国的法学界独领风骚,N.卢曼只有著作有了英译本才国际声誉日隆。另一方面,在今天这个时代里,美国学术界对于外部文化的兴趣似乎远不及二十世纪之前。我们看那里的法律学者的著作,通篇只引英语作品的比比皆是,但是这并不妨碍那样的著作成为当代法学的经典。
  考虑到整个西方世界具有希腊罗马文化以及基督教的共同背景,所以相互之间的文化隔阂或许不像与东方之间那么大。我们有时候会低估这类洋溢在字里行间的文化因素带来的交流困难。情况仿佛我们有时遇到某个中文说得很流畅的老外,但是交谈时你稍用些典故,他就一头雾水,交流的乐趣就大打折扣了。
  三、网友phoebus提到吴经熊先生
  是啊,吴经熊庶几近之了。想当年,John Wu意气风发,在《密执安法律评论》(1923)发表过“霍姆斯大法官的法律哲学”一文,霍姆斯本人以及著名法学家斯塔姆勒对于该文都评价甚高,后者还专门在后来的一期《密执安法律评论》上撰文评论,给出高度评价。霍姆斯去世后,其继承人退还霍姆斯保留的吴氏给霍姆斯的书信就有八十余封。在吴经熊的著作《超越东西方》里,作者详细描述了他与霍姆斯、庞德、威格摩尔等当时一流法学家的学术和个人交往,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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