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治理论视角中的公法——《公法与政治理论》简介

  
  
  四
  
  
  在最后一部分,洛克林以“自由的规范主义的胜利?”(第九章)和“面向未来的公法”(第十章)两章内容,对上述样式同当今英国公法所面临的挑战之间的相宜性(appropriateness)作了概要的反思。按照洛克林的叙述,由于保守的规范主义和社会主义(即功能主义)在过去的二十年中没有重新评估自己的观点,因而很多人接受了自由的规范主义的部分主张。可这不能表明自由的规范主义已经获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因为它还没有创造出适当的话语来表述和回应当今公法问题。
  
  鉴于保守的规范主义、功能主义和自由的规范主义都因其内在的缺陷而无法承担当代公法使命,洛克林最终提议寻找新的公法样式。而在这方面,应该让功能主义重现活力,因为功能主义更易于同当代的法律经验相契合,比起自由的规范主义更贴近英国的法律传统(奥克肖特的理论同实用主义的联系比同自由主义的联系更紧密),其大部分主张至今仍然维持着生命力。功能主义的主要问题在于近些年同经验主义、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混为一体。若要重构功能主义,首先应摈弃法律实证主义的技术和假定,其次公开承认法律的规范性。洛克林认为,虽然德沃金是为自由的规范主义提供法理理论,但他的解释学理论和视法律为社会现象之一种的观点,对重建功能主义具有重大意义。另外,德国学者卢曼(N. Luhmann)的法社会学理论也有助于发展新的功能主义样式。因为,与功能主义一样,他的理论公开面对现代法律的实在性,并承认应当功能性地看待现代法律;而他的理论优势是克服功能主义受制于经验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的倾向,这个倾向把法律-社会关系仅仅解释为:社会、经济利益通过机械的传送带转变为法律决定和行为。按照卢曼的理论,法律系统在认知意义上是开放的,向其周边的环境开放;在规范的意义上是封闭的,但封闭决不意味着环境的馈缺,也不意味着完全的自我决定。一个系统只有在一个环境中才能自我再生产。如果它不能持续地受到刺激并面对环境的变化,它就会很快地结束其自我运作。任何一个法律运作都同时利用规范的方向和认知的方向。
  
  总之,洛克林指出,考虑到英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没能适应社会、经济和技术等的重大变革,在一系列有关政府和法律关系的问题面前,必须接受现代法律的功能逻辑。也就是说,公法为发展有效而负责的政府结构所能作出的任何贡献,都必须以面向社会(sociological orientation)为根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