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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理论视角中的公法——《公法与政治理论》简介

  
  按照这个一般的理论路径,洛克林指出公法研究的四个方面。一则,需要理解某些实践是如何获得意义的,特定的意义是如何与概念相联系的,不同的概念又是如何在理论框架之中连结一起的,这就是解释性工作;二则,在认定主要的概念结构之后,需要评估这些理论框架是如何与政治和社会现实相联系的,这就是经验性工作;三则,同时需要评估这些政治和社会现实历时变化的方式,这也就是历史性工作;四则,需要审察不同的概念结构,评价它们对立的主张,这就是批判性工作。
  
  由于该理论路径的核心在于解释的方法,为了引导读者,洛克林又对公法领域的解释方法作出详细说明。英国传统观念将公法视为一个描述和分析政治秩序组成规则的实践性学科,反映的是“事物的秩序”(order of things)。由于英国宪法极为稳定的特色,这个秩序被视为自然而永恒的。于是,同古代宪法神话紧密相连的一个“普通法思想倾向”(common law mind)认为,法律是古代的、内在的、非制定的。这个倾向又在19世纪被形式主义和分析的方法所吸纳,并成为公法教学的主流影响至今。其实,描述和评价、事实和价值不能绝对区分,辨认和整理英国宪法的“事实”不能不采取价值立场。法律是与“意义的秩序”(order of meanings)有关的现象,任何理论化的努力都是我们试图理解公法机构和实践。因而,任何对公法实践的意义的描述都可以公开地接受另一种解释的质询。客观性(或更准确地说是“主观间性”[inter-subjectivity])标准只是意味着某种解释对实践作出最为明白的说明,或者对本来模糊、零碎的意义给予澄清。正因为如此,洛克林指出其理论路径的隐含义在于:所有解释事项都以解释性理论为根基;可以建构大量的理论;没有一个理论可以宣称具有特权地位;一切理论都平等地接受批判审察。
  
  
  二
  
  
  本书的第二部分由“公法思维的结构”(第四章)、“规范主义的基础”(第五章)和“功能主义的基础”(第六章)构成。洛克林在此揭示英国公法思维的概念结构,即公法思维的“样式”(style),以及这些样式同政治观念形态(political ideology)的关系。公法思维的样式指向一种精神、文化或一系列价值,它绝非固定僵化或穷尽的,而是多种信仰的混合体,经常变动且显示内部的紧张,但并不因此否认其具有可辨认的同一性。在如何认定公法思维的样式问题上,韦伯(M. Weber)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s)观念有引借意义。公法思维的两个基本样式是“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对它们的基本特征洛克林进行了描述(见本文作者所绘之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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