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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传统的断裂与断裂的传统——20世纪初期中国法律改革的反思

  
  
  近代中国社会是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社会,同时又是一个半殖民地半独立的国家。这种社会,虽然大体上仍然是农业社会,大部分人仍然过着农业生活。但是,这种农业社会已与海关大开以前的农业社会截然不同。过去的农业社会是独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农业社会。近代的中国农业则成了外国工业原料的提供者,过剩的商品的消费者,以及过剩资本的接收者,失去了独立性,也失去了自给自足性。农业之外,民族工商业虽然没有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并且和农业一样,也是外国工商业的附庸,但它是传统社会所没有的新成分,这也是毫无疑义的。因此,不但法派沈家本们所移植的西方立法与中国社会不完全切合,劳乃宣们所津津乐道的“农桑之国”之法,也不切合近代中国社会。
  20世纪40年代,时执西南联合大学教鞭的蔡枢衡先生,曾经对晚清立法中的礼法之争做过一次比较深入的反省和批判。通过剖析新法,对近代中国社会进行深入研究。最后,他认为,使旧律与新法对立的只有几个基本原则[27]。除此之外,若从另一方面观察,旧律和新法在形式上由单一体制变成五花八门的复杂体系。全部综合起来,新法对于旧律的内容,有抛弃了的地方,有增加了的成分,也有保留了的因子:婚姻制度,亲属关系,财产制度和国家制度都是保存而又更加复杂严密了的部分;关于私有财产社会的机能规律之部分,十九是新增的;抛弃了的都是些历史的渣滓,值不得保存的。所以中国变法只算是中国法律历史自己的发展,并没有弃旧律如敝屣,更不是张冠李戴。
  
  但是,尽管如此,由于社会自身保有浓重的农业社会色彩,新法仍然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
  
  
  数千年来的中国社会是农业社会、专制政治、道德世界。农业的社会生活之特征是和平而于人无争或不争。专制政治的法律是秘密,绝不容许民众知其然和所以然。结果成了司法者的裁判即是法律;裁判之外无法律,也无由知道裁判适用范围外的法律。道德世界的要义是自律。自律的标准是善良的风俗习惯。不自律或违反善良的风俗习惯的制裁是明詈暗骂,众人不齿,社会地位低下,驯至活动困难。20世纪中国的环境虽然围绕着近代的现代的工商业社会,中国社会自身对内却还保留有浓厚的农业社会色彩,用不着把个人作单位、把竞争作前提、把法治作理想的近代的现代的法律。换句话说:现实的中国社会并不十分需要现代中国所有的各种法律[28]。
  
  
  法律上传统已经断裂,社会上传统我行我素,这就是近代的社会和法律。
  
【注释】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外法学》副主编。


谭嗣同:《仁学》。


黄遵宪:《日本国志·刑法志一》。


康有为:《上皇帝第六书》。


沈家本:《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


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卷37。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


《钦定大清刑律·奏疏》。


江庸:《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


《礼记·标题疏》


《礼记·礼运第九》。


瞿同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关于传统法律中的礼教内容,可参见《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瞿同祖文的引文;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韩非子·难三》。


《商君书·修权》。


《慎子》佚文。


《管子·七臣七主》。


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卷27。


《荀子·劝学》。


《荀子·君道》。


《史记》卷107。


过去有些论者认为近代“权利”由日本传人,笔者认为是我国自创。参见拙作《话说“权利”》一文,载《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第1期。


1903年《直说》第2期,《权利篇》。


梁启超:《新民说·论权利思想》。


参见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第96页。


黄源盛:《大清新刑律礼法争议的历史及时代意义》,台湾《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回顾与前瞻》。


蔡先生归纳近代中国法律有11个特色:1、法律与道德分离;2、法文规定概括而抽象,刑法规定尤其显著;3、司法、行政分立;4、法律和命令分立;5、成文法律优越于命令、风俗及习惯,刑法且排斥命令、风俗及习惯的规范性;6、法律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立法手续;7、废止体刑和流刑,以自由刑为中心;8、法律面前万人平等;9、在法律范围内各人有绝对自由;10、自由和权利的限制须以法律为根据,自由不得抛弃;11、法律体裁复杂,内容丰富。概括起来就是:民主政治、法治思想、自由主义、个人主义。


]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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