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儒家所阐释解读的这种“礼”是什么呢?古往今来,言人人殊。笔者赞同瞿同祖先生的解说:
儒家所主张的社会秩序是存在于社会上的贵贱和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政治、社会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儒家认为只要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可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国家便可长治久安了。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上的重要性,提出礼治的口号[12]。
这就是儒家的“礼”。它强调人在社会和家族内部的身份差异。社会身份的差异是贵贱,家族内部的身份差异是亲疏、尊卑和长幼。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要符合这两种差异。礼就是使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这种身份差异的规范。这就是儒家的礼治社会秩序。
儒家主张建立这种礼治社会秩序。但是,用什么方法来建立这种秩序呢?按照他们的想法,是通过德教和道德化的统治者的身体力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德治”“人治”。通过“德治”“人治”,最后实现谋闭不兴、盗贼不作、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大同礼治社会。
这种温情脉脉的社会理想,与“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的春秋战国的社会现实,实在是太不合拍。因此,它无法与崇奉“力”、讴歌“力”的法家法治思想相抗。法家的理想社会,是封建君主制订法令,百官奉法,以刑罚为手段,逼使人人守法的法统制秩序。法家法治实践始于公元前5世纪,李悝为魏王著《法经》治理魏国。公元前4世纪,商鞅携《法经》相秦》,改“法”为“律”。后来,《秦律》便随秦朝的统一而成为全国之法。汉承秦制,萧何据秦法以制汉律。因此,秦汉法律都源于法家之手;秦汉之际,儒家的礼实际上已被摒弃。
近现代中国法学所说的礼法冲突中的“礼”,渊源先秦儒家的礼。但它已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先秦儒家之礼,而是儒法结合,法典化的礼。
汉法是法家之法。但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法律与社会意识形态相矛盾。这个矛盾,首先反映到司法领域,为此而出现引经决狱,以礼为主干的儒家经义成了最高司法原则,成为司法审判中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依据。决狱所引之经,不像法律条文那样明确规范,因此解释经义的引经注律应运而生,儒家经义由司法走向立法。汉以后的魏、晋、北魏、北齐、北周法典,都由当时经学造诣极深的著名儒者所制订。他们尽量将儒家思想的核心“礼”,掺入法典,通过以礼入法,改变法家所制订的法律内容和精神。经过几百年的演变,唐朝的《唐律》“一准乎礼”。最终完成了法律的儒家化、礼教的法典化[13]。
唐以后的宋、明、清、的法典,均未脱《唐律》之窠臼。因此,晚清立法中礼法之争的“礼”,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光秦家的礼,而是封建之法。是法典化、条文化的礼。礼法之争,在某种意义上不是“礼”与“法”之争,而是“法”法之争,即礼教化的旧法与新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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