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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传统的断裂与断裂的传统——20世纪初期中国法律改革的反思

  
  
  1910年10月,资政院开议新刑律。宪政编查馆派杨度为特派员,到议场阐述新刑律的立法宗旨。杨度在议场发表演说,尖锐批评传统法律所依据的家族主义原理。认为,要使中国国家发达,法律就必须保护个人自由而采用西方的国家主义原理。杨度的演说,引起极大的反响,遭到以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的激烈反对。议场内外,就中国立法应循传统的家族主义原理,还是采用西方的国家主义原理,展开口头和书面的辩论。礼教派在口诛笔伐之外,还对杨度提起弹劾,劳乃宣不仅亲自撰文批驳杨度,而且邀集亲贵议员105人,向资政院提出《新刑律修正案》,动议修正宪政编查馆考核的《大清新刑律》。计修改、移改、复修、增纂维护宗法礼教条款十三条又二项。坚持保护家族中父子、夫妻、尊卑长幼的身分差别,维持他们之间的不同的法律地位。在新刑律原有的维护礼教的条款基础上,增加和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的杀伤罪的范围和刑罚;减轻或免除尊长对卑幼、夫对妻的杀伤罪的范围和刑罚,全面保护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封建纲常名教。这一动议,经资政院法典股审查而被否定。因之,礼法双方在资政院议场讨论通过新刑律中,当议及子孙对尊长是否适用正当防卫和无夫和奸是否为罪条款时,爆发大争论,而致秩序大乱。最后,因双方观点无法调和,而以投票表决定其存弃。其结果,多数同意子孙对尊长可适用正当防卫,而予通过。无夫和奸则因多数同意有罪而修正原有无罪规定而通过。劳乃宣议案中的其他条款,则因资政院会期已过,新刑律没有全部议结而未议及。资政院闭会以后,清朝廷将已议和未议之全部条款略加修改,即以上谕颁布。但是,议场辩论虽然告终,礼法之争则仍未结束。礼教派对法派特别是沈家本提出弹劾,在一片“抗命之臣”、“离经叛道”的指责声中,沈家本被迫于宣统三年(1911年3月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之职)。
  
  二、传统观念与外来观念的冲突
  
  以上简要介绍了晚清立法,以及由此而来的礼法之争。这是传统断裂所带来的中西文化和新旧思想观念,在立法过程中的对立和冲突,这种对立和冲突,可以说成了中国法学的世纪话题。
  (一)礼:法典化的纲常名教
  
  什么是“礼”?“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10]。如果不能推翻这种推测的合理性,那么,“礼”就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礼之初,始诸饮食”[11]。“饮食男女”是人类生活、生产和生存的基础。对人类的“饮食男女”习惯加以规范,这就是早期中国人类的“礼”。“礼”字最早的文字记载,出现在殷商甲骨文字中。它的象征是豆盘盛玉,祭祀祖先、上帝,以示诚敬。所以,《说文解字》解释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殷人“尊神”,认为只有这样的仪式,才能得到鬼神的赐福与保佑,赐给他们生活幸福,保佑他们的繁衍昌盛。神性的后面,包涵了人性的要求和希望。
  西周末年,周公制礼,实质上是将这种规范人类“饮食男女”习惯的礼系统化、规范化,成为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为此,以孔子为创始人的儒家,高举“复礼”的旗帜,重新解读西周初年周公所定之“礼”,二千多年中国封建社会的“礼”,就是儒家重新阐释的这种“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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