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朝廷的谕旨,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很快连衔保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法律改革工作。同年四月六日,以“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收回“国家利权”为目的,清朝廷正式任命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进行改革。法律改革,正式进入操作阶段。
由于晚清法律改革是清朝廷慈禧集团摆脱统治危机的自救行为,且以收回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故清朝廷之改革宗旨,初期强调“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重在取西法之长补中法之短,偏于西法之采用,颇有开明之面。迨统治危机稍逝,其封建守旧之面目立显。故改革中期以后,强调法律本源“本乎礼教”,三纲五常“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之不敝”。并以此作为改革之“至要”宗旨。
清朝廷在改革中后期的这一“至要”之旨,与精通中外法学、以学术而膺立法重任的沈家本的思想不无冲突。沈氏从其学术思想出发,其改革之指导思想乃是“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5]。其思想乃在冶西方各国之法、世界最新之法律学说和中国国情为炉。融合中西法理,贯通古今学说,制定最新最善之法,在中国实行西方式的法治。以这种思想为指导而制定的新律草案,不可能不超越清朝廷所划定的改革范围。职是之故,十年法律改革,虽然翻译了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典,将落后的《大清律例》改造为《大清现行刑律》,移植外国法,拟订出诸如
刑法、民法、诉讼法、商法、
宪法等新的法典或草案,奠定了近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传统文化和西方法文化的冲突,改革过程中,终于爆发了中国近代立法史上的最大论争——礼法之争。
(二)“礼”“法”论争
礼法之争是20世纪初期中国制定新法过程中所发生的,以“礼”还是以“法”指导新立法的论争。“礼”指中国传统的礼教,即法典化的三纲五常等纲常名教。“法”指西方资产阶级法理,即“法律之原理”。礼法之争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家族制度,进而维护整个封建专制制度为目的之传统法律原理,与以维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而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为归指的资产阶级法律原理,在中国严重对立而引发的一场争论。礼教派又称礼派、礼治派、家族主义派、国情派;法理派又称法派、法治派、国家主义派、反国情派,因法派以沈家本为旗帜,故又有沈派和反沈派之说。
礼法之争过程如次:
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依照清朝廷“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之旨,“模范列强”,为改革原有的“审判办法”,由伍廷芳执笔,拟定一部简明诉讼章程。伍氏仿英美之制,草订《大清刑事
民事诉讼法》5章260条,该法因引进律师制、陪审制、罪刑法定制、公开审判制等一系列西方司法审判制度,而被清廷以张之洞为首的部院督抚大臣指为:“袭西俗财产之制,怀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6]。他们反对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之目的,而将“中国旧律精义弃之不顾,全袭外国格式文法”,认为,法律改革,只能“将中国民情风俗、法令源流通筹熟计”,按照中国政教大纲“量为变通”。在礼教派的挞阀之下,该法未予公布即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