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表明,英国采用ADR的成效是相当显著的。在新的《民事诉讼规则》生效前后,民事案件开庭前实现和解或撤诉的比例有着明显差别,“即从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的50%提高到1999年11月至2000年12月的70%,而同期实际审理的比例则从33%降低到23%。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调查也表明ADR实践取得了明显进展。比如,Lovells事务所中71%的诉讼律师承认,他们的客户现在把法律程序视为解决争议的最后手段。”12
(三)国外ADR成功实践的启迪
国外ADR的实践给我们的启迪是:1、在实现直接成本最小化的同时,错误成本与道德成本的最小化同样是有可能实现的。2、法院扮演的角色仍应定位在裁判者,身份的错乱,只会带来制度的混乱。
实现效益最大化,降低成本,是程序公正的应有之意。降低成本不仅仅是降低诉讼费用,缩短审理周期,还应减少错误成本和道德成本,避免司法信用和社会信用的危机,另外,程序利益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选择调解、诉讼还是和解,没有固定不变的分析公式。套用一句广告词“让我们做的更好”。是的,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完美的制度是不存在的,每一种制度都有其优点和缺陷。无需否定调解在实现直接成本方面的价值,也无需回避调解的制度性缺陷,需要的是理性分析调解的各方面成本,以一颗平常心待之,而不是无原则的盲从和偏好,还需要思考的是在诉讼和调解外,是否还存在第三种机制,而第三种机制是否能实现更高的整体效益。
【注释】 1、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Richard A. Posner ,copyright 1992 by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林毅夫校,《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出版,中文版译者序言第2页。 2、薛江武著,《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再思考》,发表于法律图书馆网站。 3、同2。 4、Principles of Law, Michael D. Bayles,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迈克尔.D.贝勒斯著,张文显、宋金娜、朱卫国、黄文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25、26页。 5、傅蔚蔚、张旭良著,《论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和改革》,发表于法律图书馆网站。 6、同4,第26、27页。 7、同4,第27页。 8、同4,第28页。 9、同4,第28页。 10、同4,第723页。 11、蔡从燕著,《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发表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12、The Federal Courts Challenge and Reform,Richard.A.Posner,Copyright1999 by the 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理查德.A.波斯纳著,《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邓海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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