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济责任制的有效建立。经济责任制是对经济法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公有事业经营和管理中的具体制度实现,这和将公共责任和财务责任相结合完全是一种同义反复。
6.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制约。政府通过规制、指导等方式对经济生活进行大规模调整,但大陆法系内只能通过法院来审查其抽象法律行为,而这种审查的依据是授权的正当性以及法律体系内的“激励相容”;或者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来加以纠正。这种行政救济手段,不能解决“空白授权”的经济上的正当性,也不能解决依据经济效率和经济公正的判断标准。而公共责任和财务责任相结合的法律调整,将有效地解决行政部门在制定经济决策时不能负责的激励问题(注: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在政府参与的经济行为中,采用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的主张。参见史际春:《适应经济法治需要建立“官告官”和民事、行政公诉的制度》,载《法学家》,1998(1)。)。
经济责任的突出,是理解经济合同关系复合性的一根红线,它打破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紧紧扣住了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相融合的法律特性,并成为构建经济合同制度的基石。这一过程也体现了作为社会的法律部门,必须将自己的理念建立在责任上的这一论断。
【注释】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Robert Cooter.Unity in Torts,Contract,and Property:The Model ofPrecaution.California Law Review,1985,Vol.,73,No.1,1—51;邓峰.论经济合同:权力、市场与政府商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01.
Hansmann,Heney and Kraakman,Reinier.The End of History for Corporate Law.Yale Law School Working Paper,No.235,2000.
B.B.拉普捷夫主编.经济法.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
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241.
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1.266—267.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7.
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88.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