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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反过度竞争的经验及启示

  80年代之后,先进的工业化国家一般都制定了限制卡特尔活动的法规,但日本政府在比较了本国与外国企业规模结构的特点后认为:日本和英、美等国相比,在产业结构上呈显著的两极集中型,中等规模的企业层薄弱,小企业的比重很大。日本不同规模企业生产率差别达到50%—60%,而欧美各工业化国家最多才为20%。(注:陈尚前:《规模经济:市场选择的结果或有效竞争的起点》,《经济学家》1997年第6期;)另外,80年代初期,日本一些寡头垄断产业如钢铁、石油化工、纤维工业、造船业、炼铝业和部分原子型产业都存在明显的生产能力过剩、大量企业不能顺利从过剩行业中退出等过度竞争状况。过小规模的非效率和企业间的过度竞争是影响日本经济转型和起飞的严重障碍,所以日本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中小企业一直采取鼓励卡特尔的政策,通过财政、税制的支持,推进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建立专业化协作体系,促进适度规模化,奖励集中和合并。当然,这里也应该指出,日本政府在实行产业政策解决过度竞争的问题时,并不是取代市场,直接插手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而是在市场发挥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独特的企业股权结构与过度竞争
  战前,日本类似于企业集团的大企业广泛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但其股份却高度集中在大财阀家庭及其成员私人手中。经过战后解散财阀的民主改革运动,日本战前的股权结构出现了分散化。随着股权的分散化和战后日本经济的迅速恢复与发展,日本的股权结构呈现如下特征:
  1、包括个人及其家庭占有在内的私人占有比重日趋降低, 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法人占有比重迅速提高。前一比重1949年为69%,翌年即下降为61%,1960年下降至46%,1970年下降为40%,1980年降低到29%,1990年只有23%。后一比重1951年为32%,1960年上升到49 %, 1970年提高到55%,1980年又提高为65%,1990年更高达71%。其中金融机构持股比重分别为18%、30%、32%、39%和45%。(注:卢汉林:《论产业政策在日本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作用》,《经济评论》2000年第1期;)近年来日本企业股权结构虽有改变,但1992 年度法人占有比重仍高达69%,其中金融机构持股比重为45%,私人占有比重不到24%。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个人持股呈分散趋向的同时,法人持股却呈集中化趋向,由此形成了日本发达的股权法人化现象。
  2、 法人相互拥有股权构成了日本股权法人化现象的最为根本特征。从日本法人股权内部结构来看,日本巨大的事业法人的最大股东一般是金融机构,特别是生命保险公司、都市银行,它们拥有很高的持股比例,而这些巨大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又是这些巨大的事业法人即大型产业企业和综合商社,由此形成了金融机构和事业法人相互持股,从而形成了法人相互持股现象。
  总之,战后日本企业集团的股权由个人所有向法人所有的转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人相互持股,构成了企业集团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它对企业的经营及市场竞争产生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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