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反过度竞争的经验及启示
郑胜利 林一斌
【摘要】我国自1995年以后,随着买方市场的到来,在许多产业中出现了过度竞争问题。日本通过实行对内企业巨大化和对外自由化的产业政策,采用法人相互持股的独特的企业股权结构,坚持强调 竞合关系的竞争观念,有效地制止了过度竞争。这为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过度竞争日本 产业政策 企业股权结构 竞合观念
【全文】
“过度竞争”在国外经济学文献中又称“自杀式竞争”、“毁灭性竞争”和“破坏性竞争”,在日本被称为“过当竞争”,在我国则称为“恶性竞争”,表现为企业之间频繁发生的价格战、资源战、广告战、商业间谍战等现象。我国自90年代以来,特别是1995年之后,随着买方市场的到来,在许多产业如汽车工业、机械工业、钢铁工业、家电工业、建材工业、煤炭工业、纺织工业、商品零售业等领域出现了产业过度竞争的问题,而且呈愈演愈烈的趋势,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尤其是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大量企业亏损问题已经引起决策层和经济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如何对过度竞争加以防治和制止,成为买方市场条件下我国政府和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在这方面,日本反过度竞争的作法和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过度竞争的产业政策调节
战后几十年来,为了加快社会经济技术的进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日本政府不拘泥于各工业化国家的一般经验,灵活采取了抑制或鼓励垄断、促进或限制竞争的政策,以适应本国产业组织的特点。
从战后初期到50年代中期,日本当局解散了过度集中的战前财阀垄断资本集团,基本上完成了加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经济体系的工作。但是,当时日本企业的经济实力远远比不上美国和欧洲等主要国家。例如,在50年代中期不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世界100家大企业中, 日本企业只有4—5家;在包括美国企业的100家大企业中, 日本企业还排不上名次。(注:陈尚前:《规模经济:市场选择的结果或有效竞争的起点》,《经济学家》1997年第6期;)因此,在50年代中期, 日本政府实行了特殊产业保护法,以解决“幼稚产业”企业规模过小、生产水平较低和过度竞争等问题,促进企业合并和联合。
从6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强调产业再编政策。日本通产省产业结构调查委员会在1963年发布的“新产业体制论”中认为,当时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处于“过小状态”,既不适应战后技术革新的要求,更不适应开放经济的形势。如果听任这些为数较多的企业在价格、产品改良、设备投资、技术开发等方面进行过度竞争,不仅自身劳动生产率低下和预算恶化的后果难以避免,而且培养能与国外企业竞争的大企业的目标也会落空。因此,日本政府提出了产业整顿方面的要求,主张形成“国际规模企业”的有效竞争,以寡头垄断为目标进行产业再编。1967年,日本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强调寡头垄断体制的大规模效益,实行对外自由化,对内企业巨大化的政策,以经济效率为理由,弹性地运用了禁止垄断法。例如:八幡和富士两公司于1968年5 月基于以下理由合并为新日铁的举措,可谓当时日本以产业政策反过度竞争的一大范例。这些理由是:(1)在设备大型化倾向和需求增长减慢的背景下, 为防止企业间竞争带来的重复投资和非效率行为的出现;(2 )为强化技术开发,尤其是研究开发的效率;(3)强化技术开发能力、 资金筹措能力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增强综合竞争能力以适应企业规模的大型化。(注:卢汉林:《论产业政策在日本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作用》,《经济评论》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