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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企业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专题之三

  ISO提请注意以下一种可能性——此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方案可能涉及现在已被确认的专利技术以外的某一专利技术,ISO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国际标准出版后,应当有一个复查的工作程序,以衡量专利技术的许可效果。假如不能在合理的非歧视的条件下得到专利权人的专利许可,那么此国际标准应当回到ISO相关的TC和SC工作部门进行下一步的考察。
  (二)ITU知识产权政策
  国际电信联盟(ITU)是电信界最权威的标准制定机构,成立于1865年5月17日,当时的名称是“国际电报联盟”,1932年更名为“国际电信联盟”。1947年10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为了适应电信技术的发展,当时的国际电报联盟先后成立了三个咨询委员会:1924年在巴黎成立的“国际电话咨询委员会(CCIF)”;1925年在巴黎成立的“国际电报咨询委员会(CCIT)”;1927年在华盛顿成立了“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1956年又将CCIF和CCIT合并成为“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即CCITT。
  经过100多年的变迁,1972年12月,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电信环境,保证ITU在世界电信标准领域的地位,ITU决定对其体制、机构和职能进行改革。ITU的实质性工作由三大部门承担,它们是: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化部门(ITU-T)、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 门和国际电信联盟电信发展部门。其中ITU-T由原来的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 和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的标准化工作部门合并而成,主要职责是完成国际电信联盟有关电信标准化的目标,使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改革后的ITU最高权力机构仍是 全权代表大会。全权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电信标准部门、无线电通信部门和电信发展 部门。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有正、副秘书长。电信标准部、无线电通信部和电信发展 部承担着实质性标准制定工作,各设1位主任。
  目前电信标准部设有14个研究组,分别从事:
  1.网络和业务运营。
  2.电信经济和政策在内的资费和结算原则。
  3.电信管理网和网络维护。
  4.对电磁环境影响的保护。
  5.外部设备、数据网和开放系统通信。
  6.远程信息处理系统的特性。
  7.电视和声音传输。
  8.电信系统的语言和一般的软件问题。
  9.信令要求和规约。
  10.网络和终端的端对端传输特性。
  11.网络总体方面。
  12.传送网络。
  13.系统和设备。
  14.多媒体业务和系统等方面的研究。
  无线电通信部设有8个研究组,分别从事:
  1.频谱管理和业务间共用与兼容。
  2.无线电波传播。
  3.固定卫星业务。
  4.科学业务。
  5.移动业务。
  6.固定业务。
  7.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等方面的研究。
  研究组下面还设有工作组进行具体的技术研究。电信发展部门旨在促进第三世界国家的电信发展。1998年国际电联全权大会再次就其改革与发展展开讨论,并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广泛听取意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进行研究。ITU改革工作组已于1999年12月15~17日、2000年4月3~7日分别举行第一、二次会议。国际电联为提高技术标准的质量,增强其及时性和预见性,决定在2000~2004年研究期建立试验性热点专题小组就某一专题进行9~12个月的研究。此外由于很多研究热点涉及多个研究组,为有利于这些研 究热点的平衡发展、确保所制定标准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时性,ITU还成立了若干个 牵头研究组。
  ITU成员由各国电信主管部门组成,同时也欢迎那些经过主管部门批准、ITU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工业和科学组织、金融机构、开发机构和从事电信的实体参与电联活动。ITU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每4年召开1次全权代表大会、世界电信标准大会和世界电信发展大会;每2年召开1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我国于1920年加入国际电报联盟,1932年派代表参加了马德里国际电信联盟全权代表大会,1947年在美国大西洋城召开的全权代表大会上被选为行政理事会的理事国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合法席位一度被非法剥夺,1972年5月30日在国际电信联盟第27届行政理事会上,正式恢复了我国在国际电信联盟的合 法权利和席位。
  ITU颁布一个知识产权政策文件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电信标准化局(Telecommunication Standardization Bureau,简写为TSB)在ITU的标准化工作中更好的处理好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知识产权政策的宗旨就是要尽可能早的披露和确认与ITU标准制定中有 关系的专利,以尽最大可能避免潜在专利(Potential Patent)对标准化工作的影响。
  1.知识产权政策诞生的背景。ITU知识产权政策最早可以从1985年的ITU的前身CCITT颁布的《CCITT知识产权政策》算起,当时的内容也比较少,目的就是要将标准化组织的工作与解决专利权的权属分开。但是随着发展,尤其是以下几个现实和理由,使得ITU以及其他标准化组织不得不颁布更加详细的知识产权政策:
  (1)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标准化工作加快,同时专利技术也越来越多;
  (2)国际间竞争的加剧,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变得日益“吝啬”;
  (3)一些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加入专利权人的队伍,他们都特别希望从自己的专利中获 得较高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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