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企业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专题之三
张平 马骁
【全文】
根据标准的形成过程可以将标准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法定标准”(de jurestandards),是指那些经过标准化组织的法定程序确定、建立、公告并管理的标准,比 如ISO、IEC或者区域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有关国际标准、政府标准化组织(government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或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标准。二是事实标 准(de facto standards)是指那些没有经过任何官方或准官方标准设定机构批准,仅通 过企业的“私有协议”或多个企业的“联合声明”的方式成功的使产业界接受自己的技 术而形成的标准。事实标准又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个企业或少数极具垄断地位的由 于市场优势形成统一或单一的产品标准,典型的是美国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Intel公司的微处理器,得到世界公认,这类标准也被统称为“WinTel标准”。在多数 技术领域中,单个企业很难独霸核心技术,往往是实力相当的企业在竞争中不能彻底打 败对方的时候,开始联合,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最后形成企业联盟,对外发布专利联 合许可声明,构成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控制,从而形成另一类事实标准——企业联盟形成 的事实标准,如DVD技术中的6C和3C集团形成的技术标准。这类标准一般由私有标准化 组织(private 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进行管理。无论是法定标准还是事实 标准,其管理组织都有自己的有关专利、标识(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政策,也就是所 谓的“Patent Policy”或“IP Policy”。由于标准化组织法律属性的不同,不同标准 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不同。总体来看,国际标准化组织、政府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 政策要简明扼要,其知识产权政策中的重点在于允许专利技术加入到标准技术中,但不 负责专利技术的许可谈判,而是通过专利权人自己的许可使用声明来确定在标准使用中 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基于私权形成的事实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要复杂的多,其 知识产权政策中相当多的内容是解决专利技术的许可问题,“WinTel标准”的管理主要 是权利人以“私有协议”的方式单独同专利技术的使用者谈判,“企业联盟标准”的管理是通过私有标准化组织来管理,可以代理联盟内专利权人对联合专利技术进行一揽子许可,也允许标准的使用者同单个专利技术的权利人个别谈判,这也充分体现了这类标准的私权性质。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
国际标准化组织以ISO、IEC、ITU为典型代表。ISO、IEC和ITU的标准化工作相互补充 ,形成了一个能提供自愿性国际技术协议的完整体系。以国际标准或国际“建议”形式 出版的这些协议正在帮助实现世界范围内的技术兼容。这些协议的实施能够增加所有经 济活动方面大大小小商家的利益,尤其有利于促进贸易。概括的讲,ISO、ITU这类国际 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比私权性质的标准化组织的政策内容要简单的多(私权性质 的标准化组织的政策见下一章),他们设立此政策的主要目的就是尽可能的摘出自己的 法律风险。基于此原则,ISO、ITU这类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主要集中在两点 ,一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即要求标准的提案人将标准提案中的技术方案涉及的专利技 术披露出来,并提供权利人的许可声明;二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声明该组织并不对组织通 过的标准承担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
(一)ISO/IEC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
国际技术标准组织(ISO)成立于1947年2月23日,是一个非政府组织,该组织包括100多个国家的技术标准团体。每个国家的技术标准团体就是该国负责技术标准工作的政府机构。美国的代表是美国技术标准协会(ANSI)。ISO的任务是促进技术标准及相关活动的 发展以扩大国际间的商品和服务贸易、推动科技和经济等方面的合作。ISO和国际电子 技术委员会在IT技术标准制定方面进行了合作。1978年9月1日,中国重新进入ISO,198 8年起以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CSBTS)的名义参加ISO活动。
ISO包括130多个成员国,由一个技术管理委员会管理若干技术委员会和联合技术委员会(JTC1)的技术性工作。成员国在某一委员会的参与程度用参与成员(P成员)和观察员(O成员)区分。委员会的工作是由一个主席主持的,起草工作则由审定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的工作也可以授权给一些工作组。ISO技术委员会和下属委员会在制定国际技术标准时采用六个步骤。这一过程是自愿的、广泛的、合意的。第一个阶段(提议期),委员会确定新技术标准的需求性和成员国参与该技术标准制定的积极性。在筹备期,工作组进行技术标准的起草工作直至确认获得了最佳的技术方案。下一个阶段,委员会准备另一个草案并在ISO中央秘书处注册。一旦各方对于草案中的技术方案达成了一致,草案文本就作为一个国际技术标准草案(DIS)被提交。接下来是询问期(5个月的投票和发表意见的期间),成员国对DIS进行审议,最终获得通过后的DIS便成为最终国际技术标准草案(FDIS)。在批准期,成员国对最终国际技术标准草案(FDIS)进行两个月的投票表决。 最后一个阶段是公布出版。
国际电子技术委员会(IEC)成立于1906年,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IEC也是一个非条约组织,有自己的章程,宗旨是促进电气、电子和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标准化的合作。ISO和国际电子技术委员会IEC通过联合技术委员会(ISO/IEC JTC1)在信息技术方面进行合作。 国际电子技术委员会由主席和各国委员会主席组成的一个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负责决定 会员资格、财政以及其他行政事务等。理事会还可以将技术工作的管理授权给一个行动 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建立起一些技术委员会处理实际的技术标准工作。这些技术委员会 还可以进一步细分。我国于1957年参加I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