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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程序论

  契约程序运行目标之五——效益。经济意义上的效益是指成本与收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二者比值越小,效益越高,反之效益越低。契约程序效益指的是其本身的成本加上其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之和与它给当事人带来的利益之间的比例关系。现在,经济早巳从传统的粗放式经营转变为现代的集约化经营,资源日趋紧张,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如果不能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收益低于对手,实力受到削弱,最终将被挤出市场。所以,效益已经成为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重要课题;契约是为企业服务的,降低契约的成本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一环。  
  提高契约程序的效益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提高单位契约成本所负载的经济价值,即契约金额。这一点与契约的便捷要求相冲突,很难人为地进行改变。另一方面就是要降低契约程序本身的成本。途径之一是简化程序,使程序的数量、环节减少,从而减少直接因程序而支出的人力、物力及时间。途径之二是科学地设置程序及程序的各个环节,减少程序的负面价值,即因程序的不便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
  综上所述,平等、自由、安全、便捷、效益等五项价值的矛盾统一,构成了契约程序的运行目标。它们是衡量契约程序设计与运作优劣的基本参照系,体现了契约程序的质的追求,使得其与其他程序相区别。但如果它们的存在形态,仅仅是一些理性的观念,没有通过具体的形态表现出来,也不具有任何实际的价值。那么,具体的契约程序是通过什么途径将这些既矛盾又统一的价值追求和谐地体现出来的呢?  
  
     三、契约程序目标实现的途径——意志介入
  
   黑格尔在给契约下定义时说道;“这是一种中介,有了它,我不仅可以通过实物和我的主观意志占有财产,而且同样可以通过他人的意志,也就是在共同意志的范围内占有财产”。他指明契约与意志密不可分,意志构成了契约的基础。不仅契约的内容以意志为核心,而且契约的程序也是以意志为核心而设计和运作的。
  现代民主观念的一个信条是:一项事业,在程序上容纳了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意志时,该程序便被认为是公正的,该事业便被认为是代表了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选举制度。该信条包含这样一个假说:所有的理性的人,只要他意志健全,一项由他的意志决定的事业对他自己最有利;当一项事业的决定有其意志介入的时候,他的利益便得到了最大的维护。至于结果,决定者、意志介入者的利益是否最大化或得到了最大程度拘维护,则在所不问。它的科学性在于:首先,每个主体利益的最好的维护者是他自己,只有他最关心该利益,允许其意志介人,就是让他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次,受到约束的意志最难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一卜单独存在、没有任何约束的意志,其运动方向自由的程度将穷尽所有的可能:维护与也人共同的利益;既不损害也不维护他人的利益;损害他人的利益。当有’了第二个意志介入时,它便受到了一定的约束,不再是完全自由的,不再能穷尽所有的运动方向。当有了第三、第四以至更多的意志介入时,其受到的约束也就依次递增。如在一个平面匕,当只有一个皮球时,它可以自由地向任可一个方向运动。当一根细线把它与另一个芝球连在一起时,它的运动方向与运动能力乏受到牵制,不能再自由地、快速地向任意 。向运动。当更多的皮球被连在一起时,运有的自由与任意便越来越难。意志的运动遵守同样的规则,当第二个意志介入时,第一:意志的可能运动方向减少,即损害他人利益中的第二个意志主体利益的方向被限制。依此,随着意志介入的增多,每一单独意志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范围逐渐缩小,而维护的利益主体范围相应扩大。当一项事业的全体利害关系人的意志都介入进来时,受损害的利益主体便变成除全体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人,也即“损害不存在的利益”。至此,每一单独意志的运动方向主要表现为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共同利益。所以,在事业的决定程序中,介人的意志越多,该事业维护的利益主体范围就越广,损害的利益主体范围就越小。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利益主体的意志介入了事业的决定程序,由于意志能力的缺陷或程序本身的缺陷,也未必能完全防止该事业对他的损害,但它仍不影响这样一个结论的成立,即主体意志的介入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依该程序决定的事业对主体的侵害,维护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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