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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程序论

  交易安全在契约订立、变更、解除、撤销、履行中体现和反映了契约程序对安全价值的追求,它与契约程序对自由的追求构成了矛盾。按照自由原则的要求,契约程序应该如何设置,应完全由当事人决定,法律不应强制当事人设立某一程序或不设立某一程序。当事人认为某一程序对其利大于弊,就设置它,反之便舍弃它。而按照交易安全的要求,法律应为当事人的契约行为设计尽可能多、尽可能复杂的程序,强制当事人严格按程序行事,并通过这些设计精巧、全面的程序,增大当事人的违约成本,加强对当事人各个方面的监督,促使当事人诚实履约,实现交易安全。自由与安全,哪一个更重要,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评价。自由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减少过多的程序带来的程序成本及程序不便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程序成本与程序不便损失之和构成程序自由的收益。而安全的价值在于:它可以减少不诚实行为的发生,避免因程序过分简单造成对方违约而带来的损失,—这种减少的损失构成安全的收益,其缺点则是增加了程序成本及程序不便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而它们也正好就是自由的收益。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对契约义务很忠诚,设置某一程序所带来的安全收益小于取消该程序而带来的自由收益的时候,该程序要求就是不必要的、多余的。相反,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对契约义务忠诚度不高,违约心理膨胀,某一程序所带来的安全收益大于取消它所带来的自由收益的时候,该程序要求便是必要的,应强制遵循的。所以以安全与自由为标准来决定某一程序的存废时,应根据该社会的人们对契约的忠诚程度、履约率的高低等情况区别对待。
  契约程序运行目标之四——便捷。它指的是契约程序应尽可能简单,程序数量尽可能少,程序中的环节尽可能简化。便捷的程序能够降低契约所耗费的程序成本,缩短契约过程的时间,加快商品流通的速度。现代经济的最大特征是商品流通的速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快。财产运动的速度越快,越有利于实现财产的增值。经济运动速度加快及节约成本的要求,使得契约必须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同时,程序上尽可能简化。
  便捷的要求符合契约程序自由原则,却与交易安全的原则相冲突。如果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决定程序的设置与否及程序的内部运作,他们便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程序尽可能简化便捷。如果程序的设置及内部运作成为法律的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无论增减与变更都不能随当事人需要的变化而变化,程序便变得僵化与繁琐。所以契约程序的自由与便捷是互为实现条件的。也正因为如此,程序便捷与程序安全发生了冲突,便捷要求尽可能减少程序,因为每增加一个程序或程序的一个环节,程序成本就随之增加,但安全却要求尽可能增加程序及程序的环节,因为这样可以尽可能大地增加当事人的违约成本,尽可能全面地对当事人进行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便捷与安全之间的取舍,同自由与安全的取舍一样,取决于便捷收益与安全收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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