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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程序论

  位,支配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对方利益的危险将显著增加,形成“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的不平等交易。只有赋予双方以平等的人格地位,以权力对抗权力,才能产生平等的符合价值规律的交易。  
  正因为程序的不平等将意味着实体权利、义务的不平等,所以程序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程序平等的具体体现就是程序利益在双方之间分配的均衡与对等。如在契约的创立程序上,一方有权发起订约程序——发出要约,另一方有权成就订约程序——作出承诺,也有权不成就订约程序——拒绝要约,或发起新的订约程序——反要约。在订约过.程中,一方有权要求经过特定的程序,如公证、签证等,另一方有权接受或拒绝或另外提出新的程序。又如在契约的变更、解除上,符合法定条件时,一方有权提起,另一方也有权提起;一方有权表示异议,另一方也有权表示异议。在合同的履行上,如果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交付标的物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检查,对方也有权要求进行检查。契约程序上双方人格地位的平等,决不仅仅是以上提到的这些,它贯穿于契约行为的整个过程中,不仅体现在程序设置的存废上,而且体现在每一个程序的运作过程中。
  契约程序运行目标之二——自由。它是指人们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契约、同谁订立契约以及订立什么样形式和内容的契约。19世纪,在“人生而自由”的哲学信念及经济自由主义基础上产生了意思自治理论。根据该理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立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意思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契约自由,正如黑格尔所说: “契约是以任性为前提的”,契约正是自由赖以存在的基础。契约自由不仅指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而且指其“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这里“形式”广可作程序理解。“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
  程序自由的价值。正如对平等的追求一样,对自由的追求首先构成契约程序自身独立的价值,它能激发人们的自由意识,培育人们的自由观念,对整个社会人们的行为模式、价值观念产生影响。契约的“有关人的自由意志的理论,把人从对神的依附状态中解放出来,摆脱·了人对神的奴仆地位,使人们有独立的人格,完成了人类的第二次解放”。所以, 自由的价值应尽可能多地渗入契约程序中,使契约程序成为自由的传播者、自由的化身。决定契约程序奉行自由原则的另一个因素是保障当事人确定契约内容自由的需要。契约内容自由包括同准订立契约以及订立什么样的契约。契约内容的自由源于经济上对自由的要求。自由经济要求每个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是自由的,任何人都不受他人的约束,他们可以自由地让出商品、自由地购人商品,从而在独立主体之间形成自由竞争,通过竞争使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适应,实现供求平衡与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保障主体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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